一、「同性戀」有罪是否等於所有「同性戀者」不應該獲得平得對待?「如有人是同性戀,他信仰上帝且心地良善,我怎麼能論斷他呢?」這句出自教宗方濟,記憶猶新。若果教徙不接受引入歧視條例,是否等於默認「歧視」這行為,不論對象是否同性戀者呢?又或者,教徙會否違反了耶穌「無差別地愛每一個人」的旨意呢?憶起聖經有一個故事,眾人向妓女投擲石頭,耶穌曾為她辯護:「你們當中誰沒有罪,誰就先用石頭砸她吧!」今天所謂大部分的教徙正是擲石頭的人。其實道德是用來律己而非律人。樞機有如偽教徙之流,立場令人費解,連應否引入「性傾向歧視條例」也要叫人三思。
二、若「同性婚姻」如教會所言,衝擊傳統家庭和婚姻的核心價值,那麼核心價值,即婚姻的目的是什麼?「傳宗接待生兒育女」抑或是「相愛的承諾」?如果是前者,婚姻的目的是要建立家庭,而同性戀者不能生育,以此推斷為「同性婚姻」並不具備肯定地位。假如,一男一女的夫婦不能生育,他們的婚姻是否有違傳統婚姻價值,所以他們的婚姻也不該備受肯定?當然,選擇自由和自主權並不構成同性婚姻的正當理由。若重目的論出發,後者的「婚姻目的」似乎比較合理及有邏輯。
三、牧函有點混淆視聽,故意把「性解放運動」及「同志運動」並排放在一起,令人對兩者之間產生錯誤的連繫。在文中,連續引用了「美國全國50個州一致認可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及「本港某大學舉辦「性愛實戰工作坊」」作為例子,故其安在?就是為同志婚姻扣上「解放性慾」的帽子。至於兩者有何區別,我相信再蠢的人也能辯別。
四、所謂讓「同志婚姻」立法,就會導致亂倫合法化、人獸交和XYZ云云...此謂滑坡謬論,再此不贅。
五、這些離地教徙呀,都是在教會裡天天唱聖詩,歌頒耶穌上帝、搞聯誼會和「打飛機」。然而卻對政治避而不談,更甚者說要「政教分離」(以我小小的歷史知識,政教分離大概是指教會/單一宗教不再壟斷政治權力),所以不評價和參與政治。「行公義、存謙卑、好憐憫」只是再教會內進行,對靠北的那些共產黨人天天拆教堂卻不發一言。
什麼哥林多前書十三章五至八節,對今天大部分香港的偽教徙都淪為一派胡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