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來言: 我認為同性戀是一種「不正常」的行為,然而可以接納。如同自閉症,他是「不正常」,但可以接納。選擇性伴侶是個人自由,我不會「幫助」你找伴侶。當然目前我不接受有男人向我求婚。
然而,我更想問的問題是,法律能夠確保同性戀的地位嗎?我的答覆是:視乎你的目標和手段。我認為合適的界線是:普通人有的,同性戀可以有;普通人沒有的,同性戀別貪小便宜。我支持平權:最富有與最貧困,男或女或同性戀,皆應享有同樣的權益和義務 (當然男和女,富有和貧困各能力和限制不同所以不能一概而論,這是後話)。因此,我認為法律應給予同性戀工作,學習,婚姻,福利權益,如同一般人。但同時,我發現有麵包師傅拒絕為同性戀焗蛋糕,而被逮捕,這明顯是越界了。想像如果你想要一個蛋糕,但師傅不想和你做生意,你可以告他嗎?不能,這是他的權利。所以,請同性戀在爭取某權益前,考慮這個問題:如果我是普通人,我會有這樣的權益嗎?人是混帳的,他們看見你有更多,便會拉你下去。
那麼用什麼手段最好?無手段最好。尊敬是自己爭取的,不是用一張紙爭取的。二戰時女性權益可以說是最高的,因為大部份男性在當兵的時候,不少女性擔任了男性原有的職位,證明了女性可以做到男性做到的工作 (當然有部份地方男性會較好例如體能方面男性會較好)。所以她們之後得到肯定和權益,女性投票,平等工資等。所以我認為,與其同性戀者不斷的喧嘩和示威,行動或許會是更好的動作:大家認為同性戀會為小孩帶來負面影響?那就證明他們錯吧!569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V11vmXmPk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