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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是被主觀定義的。我們出於第一人稱方向進行思考,將未知加以定義,賦予其意義,使自身得以了解,得以分享任何一概念或實體的存在。
倘若沒有進行定義,沒有接觸、了解、探知,它或他或牠以及祂對「我」而言便不存在意義。意義乃是主觀授予,加以分門別類,加以說明、理解,而就算於「我」而言不存在意義,「他們」亦作用於「我們」。因此主觀定義的事實存在並不會對客觀存在造成影響。
主觀進行定義後,「我們」便會相互探討一物於「我」之定義與意義以將意義證實。而概念需要用概念來解釋、合併;實體亦如此。當受定義物增加時,受定義之「未定義物」之數量亦會隨之增加,相應產生「盲區、未知、不確定」。
因此,欲成為全知,必須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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