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好好思考過欣欣的比喻後,我決定繼續以不變應萬變。
我認為現實歸現實,比喻歸比喻。在現實世界裡,我們是不會以這個形式被淹死的。
無論我有多麼喜歡小嵐,但這與小嵐與她男友之間的問題無關,而我亦已下定決心,不會去乘人之危的了。
而最近,她與男友亞庭的關係,倒像好轉了一點點。
在最近一次的「捕捉,絕育,放回」的義工行動,小嵐與我的談話中,便提及到她與亞庭的一些近況。
「可能是他已慢慢接受,或不想再與我經常爭吵吧。」小嵐說道:「亞庭好像不再那麼反對我參與「捕捉,絕育,放回」的義工行動了。」
「那不是很好嗎?」我向小嵐說道,一貫的口不對心。
「應該是吧。」小嵐說道:「雖然我不奢求他會與我一起參與行動,但我總希望他能明白當中的意義,而不是為了遷就我吧。」
「慢慢來吧,最近發生的事情,已經令我們疲於奔命的了。」我說道。
我所指的,是最近發生的一連串貓隻及狗隻虐殺事件。
這種事情,在香港或台灣都會經常發生。但最近的這一連串事件,手法異常殘忍,而且發生的次數非常頻密,情況實在令人擔心。
義工們都非常忿怒,個個咬牙切齒。一方面,我們希望這個泯滅人性的兇手,可以盡快被捕及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另一方面,因為不曉得這個兇手在被人發現時,會作出怎樣的舉動,所以我們亦要小心顧及自己在行動時的安全。
因此,我們今天的行動,便格外小心,義工們都盡量聚集在一起,以便可以互相照應。但相對的,這也減低了行動的效率。
而我,亦為了小黑的安全而多了另一重的擔心。所以我最近前往尋找小黑的次數,亦比往常更為頻密。
每一次,當我見到小黑精神飽滿,興奮地向我走過來,在我面前不斷地搖頭擺尾時,我都有種如釋重負的感覺,並為這好朋友的安全滿懷感恩。
坦白說,我認同現今的社會,因為各種不同的情況,如擠迫的居住環境、長時間的工作等,實在會令人感到異常的大壓力。
但我絕對不明白,為甚麼人要把這些不滿和壓力,發洩在比我們弱小的動物身上。難道就是為了一時的快感,便可以完全漠視牠們的生命了嗎?
另外,與動物的相處多了,亦令我更留意有關動物權益和動物保護方面的資訊。
而我發現,在香港,對於保護動物的法例,實在少得可憐,而且刑罰低得令人失笑。就像我們最常聽見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此項條例,可用來懲處虐待、以及虐殺動物的兇徒。但最高的刑罰,就只是三年監禁和二十萬元的罰款。
這便是漠視生命所帶來的刑罰了嗎?
還有,世界上很多其他地方,會有很多不同的動物保護法例,例如防止主人棄養動物的條例、懲罰疏忽照顧寵物的條例、禁止為了美觀而去傷害動物(如染色或剪尾)的法例等。
那麼在香港呢?
可憐的動物們,就連最基本的權利也沒有。
對於很多人,動物只是作為賺錢的工具、作為看守工程地盤的看門犬、作為消磨時間的玩意、或者是作為節日時討好伴侶的禮物。當興趣一過、工程完成、或當動物們失去了被利用的價值時,牠們便會像垃圾般,被人遺棄街頭。
然後,便是一直談了很多年的一件事:成立動物警察。
動物與人類不同,牠們沒有用語言去表達思想的能力。即使牠們被人虐待、被人冤枉牠們向人類作出攻擊,牠們既不懂自行報警,亦也沒有為自己辯護的能力。所以,當有事情發生時,牠們只能靠義工的幫助,去尋找證據及證人。
就像早前曾經發生,一隻店舖所養的貓兒被指抓傷一個小朋友的事件。事發的位置,剛好在閉路電視的「死位」,未能拍得事發經過。而即使小朋友承認自己摸貓在先,但官僚的漁護處便只憑報案人一方的片面之詞,便去要求貓隻接受觀察。事件顯出處理這些動物事件的荒謬,與及動物們的無助。
而理應在搜證方面最有能力及資源的警察,卻在處理動物案件的時候,表現得令人失望。
是因為資源調配的關係,還是因為受害人是動物,所以沒有足夠的知識去處理案件?或者,正因為受害人不是人類,所以便欠缺動力去認真處理嗎?
我真的不敢一概而論。
但我真心相信,若果有受過相關專門訓練、專門負責處理動物相關案件的動物警察去處理調查的話,很多與動物有關的案件的判決,很可能會變得不一樣呢。
所以今天,我和小嵐、與及幾位有份參與「捕捉,絕育,放回」的義工,便相約一起去參與一個爭取成立動物警察的遊行。
我們都希望這個問題,可獲得有關方面真正的重視。
今天,就是千人吶喊,為動物去爭取牠們應有權益的日子!
我們想要的,只是給予動物們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和尊嚴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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