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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我將會以中學時的閱讀理解方式來答題,也就是——分段回答!
「學生甲是某大律師的徒弟。當他還在受訓的時候,他答應老師,說會在他完成訓練、打勝了第一場官司後繳交學費。但畢業後學生甲卻一直不接手任何官司,於是老師便決定控告他拖欠學費。」
先從老師和徒弟的承諾入手。
徒弟向老師承諾,若此兩條件達成,他需要繳交學費:
(1)徒弟完成律師訓練;
(2)他打勝了第一場官司。
題目中「但畢業後學生甲卻一直不接手任何官司」這句話透露了兩個信息:條件(1)已達成,因為徒弟已完成訓練畢業了;但條件(2)仍未達成,因為徒弟根本就沒接手任何官司,何來打勝呢!
在此,其實徒弟是有理的,他只是無恥罷了。
老師無法忍受徒弟不交學費,乃至控告徒弟拖欠學費,我們能推斷是因為老師在答應此承諾時預設了一個隱藏前提:徒弟畢業後就會負擔起律師的責任,接手官司。也就是說,在老師的角度來看,條件(2)的達成時間他是可以預測的。但現實中,這個徒弟卻完全不接手官司,那麼,老師的預設前提和條件(2)達成時間之預測都完全落空了。因為承諾沒有相關前提,所以老師就算有如此想法,但實際上這種前設完全不存在於現實中,他也無可奈何。但老師,這位理智正直的人,就是受不了這種欺騙,他決定控告對方了!
從承諾的所有內容來看,老師無可否認是處於劣勢的,但我們會偏向老師一方,因為徒弟這種故意拖欠學費的人真的很欠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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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上面要說有理卻無恥,無理卻值得理解這種話呢?這跟接下來的內容是很相關的哈哈。接下來這兩師徒很煩人,他們訴諸法律,那我們就要引入「法律」這個考慮因素(我不讀法律,所以我只會以我對法律的常識來進行分析,但我也可以確保大家知道我在說甚麼)。
在我們繼續看原文內容之前,請讓我先做幾個以「法律」為基礎的「判斷標準」:
①正因為師徒倆對承諾的不完全相同的理解,導致要打官司,所以這份承諾將會成為這場官司的重點。既然「學費承諾」是爭論的中心,也是官司起源,因此在後續情況,「學費承諾」不能再作為論定是否要繳交學費的依據——既然鬧上法庭,則以法律結果為唯一且最大論定依據。(這點很重要,你們看到這裡,其實大致都想到問題算是解決了。)
②除非上訴,官司結果可被視為判定何方(在法律上)有理的重要依據,因為就是師徒倆爭不出個所以然,所以才要依靠法律。因此就算官司完了,某方對結果不滿意,法律仍可強制要求徒弟必須繳交或無需繳交學費,而無論他是否需要繳交學費,該次爭論已然塵埃落定。如此則是,若果老師贏了官司,老師就是在法律上有理,他也能夠得到此徒弟的學費;若果徒弟贏了官司,徒弟就在法律上有理,他當下不用繳交學費。
③俗語有云:「法律不外乎人情」。除了需要依據客觀情況作邏輯判斷,官司上還要有情理的判斷啊。徒弟在邏輯上有理,但情理上卻無恥;老師在邏輯上顯下風,但情理上得分。無論法律結果如何,情理判斷已囊括在法庭結果中,而這也使法庭結果有判定何方不止是法律上、也是在情理上有道理的更高可信性。在此,法庭結果的「有理」,已較為全面,而法庭的結果顯示,我認為足以滿足題目所問。
根據上面我對此題作出的判定依據,現在我們可以在下面作具體解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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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正簡單解析前,請記住我們已經在上面的判斷標準確定:在這場官司,「學費承諾」不能起繳交學費的判定依據。因此,下面原話裡有關「協議」的內容,我們通通不理,一切以法律結果為唯一判定依據。
「老師的論據是,如果老師自己打勝了這場官司,學生甲必要立即繳交學費;如果是學生甲打勝,甲便應該按照原本的協議繳交學費。所以無論如何學生都應交學費。
但甲的論據是,如果法庭判他勝利,他便不需繳交學費;如果是老師勝利,他自己便從來沒有打勝過,所以根據協議他也不需繳交學費。」
請直接簡單理解為:老師贏了官司,老師有理,且法律就會強制要求徒弟繳交學費,學費鬧劇到此終結;(不上訴為前提)老師輸了官司,徒弟有理,法律規定徒弟(暫時)不需繳交學費,老師此刻沒辦法催徒弟還學費,學費鬧劇仍未結束,但法律不再為此負責。
如果此官司老師輸了,無法收回學費,那就等下次機會呀!
雖然「學費承諾」在此官司無法起判斷依據作用,只要下次徒弟打官司時,不是爭論此事,只要徒弟贏了官司,老師那時候就可以根據協議內容收回他的學費了!只要一天沒收回學費,此學費協議仍然生效!
如果很不幸......徒弟終生不打官司......我還有辦法,我找人來打瘸這個死渣渣,來為老師你這老實人出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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