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戰爭末期聯軍登陸並佔領香港,香港原來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隨之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由西方列強建立的臨時軍政府、並派遣將領直接管理香港。由於戰爭仍未正式宣布結束,加上遠東局勢仍然動盪,因此聯軍佔領香港並未如許多香港人一開始所想的立即重獲自由,特區政府於戰時實施的軍法統治仍大致由聯軍政府延續。
決策層
聯軍初步成功佔領香港後,為了盡快恢復社會秩序及確保戰果,聯軍立即派員組建臨時軍政府(interim government),軍政府最高權力機關名義上是由參戰各國將領組成的決策委員會,然而考慮到聯軍之中只有英國對香港擁有實際管治經驗,因此在管理香港內部事務中英方具有最終決策權,至於香港前途及與國際相關事務則仍由決策委員會集體決定。由於香港於戰前屬於中國一部份、並且「香港」並非獨立參戰國,因此決策委員會沒有任何香港裔委員,而事實上直至戰爭爆發前,並無任何一國的香港裔士兵獲授與少將或以上軍階,最多只到擔任中下級指揮官的階級。169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lLa4z7rqNZ
臨時軍政府高層主要負責兩大方向事務:對外處理香港前途與國際互動相關事務、對內恢復及維持香港的社會秩序,另外還包括必要時掃蕩可能殘存的具規模解放軍部隊(零星部隊交由港裔士兵組成的香港旅處理)。然而事實上聯軍政府真正認真處理的只有前者,後者名義上由英方委員全權處理,然而由於英方在港人員有限、加上香港脫離英國管治已達數十年,英國對於當前的香港社會運作一時間亦無法掌握,因此只有嚴重治安事件、重要民生設施修復、救災等顯然易見的重大事情,英方才會直接派員指揮或參與,至於微觀層次的社會管治與殖民地時期一樣,則實施「自由放任」( “laissez-faire”)政策,由民間於地方形成的「自然秩序」負責——一套由宗教福利團體、社區合作組織、地方士紳、及黑道共同建構的社會秩序。
地方管治
由於臨時軍政府對於香港的地方事務治理漠不關心,因此聯軍的到來對於戰前香港社會建立的地方秩序衝擊有限,然而還是帶來一些變化。由於特區政府解散,原有的地方行政機關頓時變成無主機構,有些機構被民眾強行接管並將原來的公務員驅逐、有些則在與民眾協商後得以大致維持原有編制繼續運作,只是「公務員」的薪水都不再由政府庫房出納,而是「各處鄉村各處例」,從發美元現鈔到發實物皆有。整體而言由於失去統一的中央政府統籌,這段時期香港社會的地方行政變成一套完全倚靠「自然秩序」運作、各自為政的奇妙制度──更準確的說法是沒有制度。
特區政府倒台後,不止政治言論上的絕對高壓隨之消失、連負責限制個人自由的香港警隊亦於香港光復戰爭中被港裔士兵報復式大量屠殺,故此以往限制香港人自由的前後兩端機器均被去除,香港社會理應重獲自由──然而不止因戰爭仍未結束而維持的軍事管制措施,在臨時軍政府無法管轄的地帶,自由並非全然是美好的代名詞。靠「自然秩序」運作的社會雖然自由,但與大多數人理解的公平相距甚遠,欠缺公權力制約的地方秩序基本上由兩種人掌控:一種是傳統意義上的豪強,包括地方士紳與黑道等有財有勢者、另一種是「持有武力者」。與黑道不同,持有武力者是來自各國重返香港的港裔軍人,這些人由於被認為熟悉香港社會環境及文化,臨時軍政府把大部份處理地方事務的權力下放至這些前線港裔軍人,因此某種意義上實際管理香港社會秩序的是這些由港裔軍人所組成的勢力,一來他們在香港這個幾代人從未受過正規軍事訓練的社會,擁有遠超地方黑道及警察的壓倒性武力、二來由於這批港裔軍人是參與香港光復戰的前線主力,因此在不少香港人心目中是救世主般的存在,故此軍人勢力在印太戰爭尚未正式宣布結束已在香港迅速建立。
另外由於特區政府的急速倒台,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權力機關實際上已完全停擺。行政尚可由民眾自行協商處理,然而立法及司法則遠比行政複雜,畢竟大部份民眾都並非法律相關專業人員,但即使正規的立法與司法機關不存在,社會還是需要有人負責制定生活守則及處理衝突糾紛,這種情況當然又是「自然秩序」展示力量的時候。由於執法機關已經不存在,香港以往的法律事實上已等同廢紙無需遷守,而臨時軍政府高層亦無暇為香港制訂新的法律,所以香港社會等同從一個嚴刑峻法社會一夜之間變成無法無天、拳頭就是法律的原始叢林。民眾糾紛處理在不同地方由不同勢力處理,若無法處理則多數由軍人勢力插手解決。由於軍人在香港社區事務的超然權力,不少人乘機依附軍人以尋求庇護及特權,但求一人得道雞犬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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