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是否自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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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卡繆曾經說過:「真正嚴肅的哲學問題只有一個,那就是自殺。」自殺作為一個複雜且敏感的社會現象,一直以來都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和爭議。尤其是在現代社會,關於自殺者道德性和心理因素的討論變得更加激烈。科技越來越發達,人們生活越來越富足,但是偏偏自殺的趨勢卻不斷上升。自殺者作出如此決定是基於自身的自私,還是是因為已經對生命中美好事物不再抱有任何希望。本文將探討自殺是否可以被視為一種自私的行為,通過多方面的論證來探討這一議題,並考慮各種反對和替代觀點,以提供全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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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 :
本文主張,自殺不應簡單地被視為自私的行為。自殺是否自私這一問題具有極大的社會和倫理爭議。許多人認為自殺是一種只顧自身痛苦而忽視他人感受的行為,從而將其標籤為自私。然而,這種觀點忽略了自殺者所承受的極大心理痛苦和困境。我們應考慮自殺者的心理狀態、社會背景及其所遭受的壓力,從而對其行為作出更全面和同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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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首先,要探討這個議題,必須要先定義什麼是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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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 Selfishness
著名的英國政治哲學家,Thomas Hobbes (霍布斯)認為,自私是一種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即便這種行為可能會損害他人或社會的整體利益。在他的《利維坦》 一書中,Thomas Hobbes描述了人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私本性,這種本性推動人們追求自我保中存,常常不顧他人利益。這一觀點在網頁「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中的「Ethics and Human Nature」部分有提及到,當中提到人類在自然狀態下的行為受到自私動機驅使 。此外,在網頁「Britannica」的描述中也提到,Thomas Hobbes認為人在自然狀態下的基本權利是自我保存 ,這強調了自私行為的合理性。
心理學家Sigmund Freud(佛洛伊德)則將自私視為一種由本能驅動的行為,旨在滿足個人的基本需求和欲望,往往忽視他人的需求和權益。雖然他沒有明確將「自私」作為一個獨立的概念來定義,但他通過對「Freud's Three Levels of Mind」的描述,表現了人類基本的本能和欲望,這些都與自私行為密切相關 。他認為當中的本我(ID)是人的基本驅動力,旨在滿足個人的基本需求和欲望,這可被視為一種自私的表現。
學者觀點的共通點:
Thomas Hobbes與Sigmund Freud 都認為自私行為源於人類的基本本能。Thomas Hobbes 認為這是自然狀態下人類自我保存的本能反應。Sigmund Freud則將其歸因於人類心理結構中的本我。兩位學者都指出自私行為的核心在於追求個體的利益。這通常涉及滿足自我需求,而忽視或壓制他人的需求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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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 Self-Interest
在談及到自私的時候,也有另外一個詞語必須要先定義清楚以作區分,就是自利。
經濟學之父Adam Smith (亞當·史密斯) 在《國富論》中將自利定義為個體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並認為這種行為促進了社會整體的經濟繁榮 。
心理學家Abraham Maslow (馬斯洛)在其需求層次理論中將人類需求分為五個層次,當中包括了自尊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 。馬斯洛將自利行為視為滿足從基本生理需求到自我實現需求的一系列行為。這些行為驅動人們從滿足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逐步追求愛與歸屬感、自尊,最終達到自我實現。
學者觀點的共通點:
Adam Smith與Abraham Maslow 都強調自利行為是由追求個人利益驅動的,這些行為對個體和社會均有積極影響。兩位學者都指出,自利行為不僅對個人有益,還能促進整體社會的發展。Adam Smith強調市場機制下的自利行為促進經濟繁榮,Abraham Maslow則指出滿足自我需求有助於個體的全面發展和幸福,進而有利於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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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自私
動機與影響
更加專注於個人利益,並且常常不顧及他人或社會的利益,其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負面影響
社會與個人層面
社會層面可能被視為負面,因為其忽視了他人的需求
自利
動機與影響
追求個人利益,同時這些行為通過市場或社會結構可以促進整體社會的繁榮與發展
社會與個人層面
被認為對個人和社會均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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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自殺行為更傾向於被視為一種自私多過自利的行為。因為自殺者的行為只顧個人,忽視了對親人、朋友和社會的影響。而且就定義來言,自利對個體和社會的積極影響比負面影響應該要大。由此可見,本文探討的方向將會是自殺是否自私的行為而非自殺是否自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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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 :
心理層面 :
自殺往往與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相關,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報告 ,每年約有80萬人因自殺死亡。自殺行為通常源於極端的心理痛苦,如抑鬱症、焦慮症等精神健康問題。世界衛生組織的數據也顯示,90%以上的自殺者患有某種精神健康問題 。
根據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抑鬱症是自殺的主要風險因素之一,超過一半的自殺者在自殺前曾被診斷為抑鬱症 。
研究也顯示,心理健康問題是自殺行為的主要驅動因素。抑鬱症、焦慮症、雙相情感障礙等也顯著增加自殺風險 。
這表明自殺是一個全球性的公共衛生問題,也能以此證明,自願用這個方法結束自己生命的人,絕大部份都是有一定的精神疾病,也許會因此影響了自身的判斷力。
若用Sigmund Freud的理論,Sigmund Freud認為,本我是人類基本欲望和需求的驅動力,這些需求在無法滿足時,可能會導致極端行為。我們可理解這種極端行為可以是自殺。
若用 Abraham Maslow的理論,Abraham Maslow指出,當基本需求(如生理和安全需求)未能得到滿足時,我們可理解個體可能會陷入絕望。這種陷入絕望的狀態可以導致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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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層面 :
經濟困難、社會孤立和職業壓力等社會因素是自殺行為的常見原因。這些因素常常使個體感到絕望和無助。
根據資料顯示,全球範圍內經濟不確定性與自殺率之間存在顯著相關性。在經濟危機期間,自殺率的上升尤為顯著。例如,2008年全球經濟衰退期間,許多國家的自殺率顯著增加 。
也有報告指出,失業率每增加1%,自殺率可能上升0.79% 。由此可見,失業與經濟困境與自殺風險成增長比例。
此外,與社會脫離的孤立感也會令自殺風險增加。研究顯示,缺乏社會支持的個體,自殺風險比有強大社會支持網絡的人高三倍 。
由此可見,社會層面的壓力例如投資失敗、無法融入社會、卡債危機,甚至是職業壓力都可以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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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理層面 :
個人自主權
這是一個充滿爭議點的議題,因為人們有自由意志,能夠自由選擇自己想生活的方式。以此前提下,自殺也是自殺者選擇自己人生走向的其中一種方法。這個行為只是行使個人自主權,而並非所謂自私。
John Stuart Mill (約翰·史都華·密爾) 在《自由論》中強調個體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不損害他人。他的「傷害原則」主張社會應該允許個人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前提是他們的行為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個體的選擇權和自由對於人類的進步和幸福至關重要。他認為,限制個人的自由只有在防止對他人造成傷害時才是正當的 。
但是,雖然自殺會傷害自己,但同時亦會遺留很多問題給家庭及社區。這些問題是否與「傷害原則」的主義違背了?「傷害原則」主張個人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前提是他們的行為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自殺者遺留的問題不會在自殺者亡故後而消失,家人朋友間亦都會留下不可抹滅的傷痛與難以釋懷的遺憾和內疚。帶給自己生前最親近的人傷感,這是否都是其中一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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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是自私 :
無可否認,自殺這個行為絕對是出於自己利益,而且會對其他人造成負面影響。我們常常說自己的人生不完全是屬於自己的,因為我們有家人、朋友,只要自殺就必然會牽連到他們。只要牽連到對方,而自己為了滿足自我需求而已經解脫置身事外,那麼這件事的性質上稱得上是自私。
以日本人為例,為什麼他們自殺的時候那麼喜歡臥軌,明明平常那麼安分守己地生活。日本人自殺,必定讓自己的死成為公眾事件,哪怕是對社會的反諷、指控也好,廣義而言,日本人的自殺,尤其是跳軌自殺,是充滿著極度諷刺感的 。日本人的這種自殺方法,目的就是為了令自己死的這一次,能夠盡可能地麻煩其他人。這種想法,以本文對於自私的定義,這種方式的自殺是自私的。
但是絕大部份的情況下,自殺都不應被視為自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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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不是自私 :
自殺行為不應被視為自私,因為它是由精神疾病或極端困境所驅動
心理層面的資料顯示過,自殺行為主要是精神疾病的結果,如抑鬱症和焦慮症。有些人在面對壓力與某些危機時,常會有「一死百 了」、「就此解脫」的想法。當壓力大過自己所能負擔的 情形時,焦慮、挫折、憂鬱、絕望、憤怒、哀傷、失落、無助等情緒便會充塞其心理,而使他無法冷靜、理智地省察自己對生命的態度與思考解決方法,為求解脫痛苦,極易走上自殺一途 。
導致自殺者出現自殺這個念頭,是因為壓力反應系統或者內分泌系統的影響,而精神病在現今醫學階段,尚未有完全根治的方法。因此,自殺者一旦出現了這個念頭,體內的系統會令本人無法作出最合適的判斷。自殺行為的出現代表著當事人無法客觀評估失敗的影響、逃離的可能與社會支持的可得性。自殺者會認為無路可走,非得選擇自殺。因此,假設是因為受到精神疾病而選擇自殺的人,其動機不是出於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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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行為應被視為個人自主的表現,而非自私
有些倫理學家認為,自殺是一種極端的個人自主表現,應被尊重為個人的自由選擇。也有反對聲音認為,雖然尊重個體自主權是重要的,但必須考慮自殺行為對社會和家庭的重大影響,需要在尊重個體自由與保護他人利益之間找到平衡。
但一個捍衛自主權的人並不應該被稱為自私。如果有人活得非常痛苦,生不如死,他們絕對有權好好思考,為自己要不要繼續活下去做出決定。他們自殺「很自私」的這種論調意味著除了痛不欲生地活下去、除了熬到痛苦結束之外,他們還有其他選項。事情不是這樣的。考慮自殺的人都是被逼到絕境的,他們完全不知道自己要怎麼繼續活下去 。
此外,很多自殺者也一定很擔心家人朋友會傷心難過,所以他們繼續活著。到最後一刻,自殺者依然在替其他人著想直到無法再承受為止。無論是出於心理層面,還是社會層面,那種難以忍受的感覺,都讓自殺者無比痛苦。他們覺得沒有選擇,才會結束自己的生命。
自由選擇生命終結的權利應與個人對其行為的完全責任相匹配。若然當事人認為自身的存在對身邊的人已是負累,又或者當事人並無親友,那麼當事人在極度絕望的情況下而行使個人自主權,我認為稱不上是自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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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行為的道德批判可能加重自殺者親友的痛苦
對自殺行為的道德批判可能會加重自殺者親友的痛苦,增加心理負擔和社會壓力。另外,將自殺行為視為自私的行為可能導致對精神疾病的污名化,阻礙有需要的人尋求幫助 。
自殺者的親友往往必須面對當事人自殺的後續發展。對自殺行為的道德批判像是在指責自殺的人不在乎自己的朋友或家人並稱之為自私的行為。其實,思考自己親友要如何處理自己的死還有他們會怎樣接受是考慮自殺時最主要的問題,這從來就不是一個輕鬆草率的決定。自殺者不會不去思考這些後果。如此為他人想着的人,不應被稱為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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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Emile Durkheim(涂爾幹) 主張自殺行為並沒有價值判斷。自殺不是僅僅由個人心理因素引起的,而是一種社會現象 。換言之,既然是一種社會現象,那麼代表任何人都有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
自殺率也與社會整合程度密切相關。較高的社會整合通常與較低的自殺率相關,反之亦然。此外,社會規範的強弱也會影響自殺率。過度的社會規範(如過度控制或壓抑)和不足的規範(如缺乏社會支持)都可能增加自殺風險 。由此我們可以判斷,自殺者有很大的機會首先是由社會層面造成影響,長久以來再對心理層面造成影響,及後再對自己的判斷能力產生影響。
在本文中,我們深入探討了「自殺是否自私的行為」這一議題,從心理、社會和倫理三個層面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論證。
首先,從心理層面來看,自殺行為通常與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密切相關,如抑鬱症和焦慮症等。這些問題導致自殺者感到極端的痛苦和無助,這表明自殺行為更多是為了逃避無法承受的痛苦,而不是單純的自私行為。Sigmund Freud和Abraham Maslow的理論進一步支持了這一觀點,他們認為當個體的基本需求未能得到滿足時,可能會導致極端行為如自殺。
其次,在社會層面,經濟困難和社會孤立是自殺行為的重要誘因,這些壓力源顯著增加了自殺的風險。例如,失業率的增加與自殺率的上升之間存在明顯的相關性。
在倫理考量方面,自殺行為涉及個人對自己生命的自主權。根據「傷害原則」,每個人應該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前提是這些行為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然而,自殺行為對家庭和社會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和創傷,增加了心理創傷和經濟負擔。因此,我們在尊重個體自主權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其對他人和社會的影響。
綜合以上分析,自殺行為是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不應簡單地歸類為自私行為。它涉及多重因素,包括心理健康問題、社會壓力和倫理考量。
總結來說,自殺行為可以包含自私的元素,個體在追求自身解脫的同時,可能無意中忽視了對他人造成的影響。但整體而言,自殺行為是一個多維度的問題,需要從心理健康、社會結構和倫理責任等多角度進行綜合考量。
在這種情況研究自殺行為時,我們應當保持客觀和中立,不要先入為主認為自殺就是自私的行為。因為既然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當這種情況發生到任何人身上都是一種不幸。在我們無法判斷其中的痛苦以及掙扎下,即使其自殺行為可能對普羅大眾的日常生活造成影響,但我們遇上這些情況的時候,仍應作出同理的理解體諒,不作多餘的道德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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