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寫下多時,一直猶豫應否發布。原因之一,就是覺得有點麻煩。不過近來又生了另一事件,相較起來,後一件事更讓人糟心。此事中的涉事主角尚無後一事的主角來得讓人厭惡至如貓咪炸毛,現在我只希望故事主角真的不要再重複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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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各業有其特定的行規,也有其道德與行為的規範。既選擇進入該行業,除非面對的是那些不合理的潛規則,否則自當理解與謹記,好好約束個人行為,而非我行我素,加重別人的工作負擔。
公僕者,其權由人民賦予,自當嚴格遵行法律規則,否則便易引致濫權。自古以來,約束官吏的律法要較人民的嚴厲。雖實質施行與否,全取決於治世還是亂世,以及權力者的取態,但究其立法初衷,理應是可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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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我而言,作者與編輯那條最低限度的底線,便是:不可抄襲。
還記得多年前,得悉香港某小說人抄襲某日本作家的作品,讓我頓時氣炸(觸發個人情緒的原因之一,是本人正是那日本作家的忠實讀者;原因之二,則是此事遭揭發前,某小說人跟香港某作家曾稱兄道弟,也因這重「兄弟關係」,那位香港作家允了某小說人以其其中一套作品人物名義出書,正巧本人亦是那香港作者的支持者,因此在本人眼中,某小說人更形可憎)。當年此事由網上某版版主揭發,並聯繫了相關的日本出版社。可惜那時抄襲無一個標準法律定義,加上跨境訴訟的難度,出版社在權衡利益得失後,事件終究不了了之。
一般而言,除非相關抄襲嚴重影響出版社的收益利潤,又或身為當時人的作家文壇與社會知名度甚高,否則作家與出版社往往會因著知識產權訢訟的難度,以及過程的耗費耗時,而選擇放棄追究刑責[註一]。作家與出版社的這個選擇,往往就是抄襲者能躲過刑責的原因,就此只能說一句「利益至上,在商言商」。至於網絡作品多如恆河沙數的今日,這情況更是普遍,主題點子反反覆覆,網上一撈題材大同小異,不過這些作品向為網上速食,除了被傷害的當事人記憶猶新外,一般速食讀者也不會深究,或根本毫不察覺。不過現在也有不少作者將作品被盜視為成就解鎖,因他們覺得這是側面證明自己有實力。對此,某程度上也讓人覺得無奈與無語,因大部分爬蟲程式是設定有文便偷的。
當然已,真正有實力與眼力分辨的人也不見得多,畢竟,編輯這工作也是一個文字功底與經驗累積而成的專業。不過嘛,有眼力者也不一定有心機理會這種事情,反正不是自家工作範圍內的項目,又不涉自身創作,省省氣力偷點閒暇歎歎茶更好,何必自找麻煩揹上身。
可是,若這種事情在工作範圍之內出現,便絕不可能隻眼開隻眼閉。這是身為編輯理所當然要守的底線,要明白,寫出一堆不知所云者是能力問題,但抄襲則是毫無疑問的人格問題。若身為作者或編輯無此自覺,我真的會直言:請直接轉行別污了行業。
愈不想遇上卻偏偏遇上。事件沒鬧大,全賴把關者的文字直覺、記憶與眼熟,在稿件發布前截住。假如此事發生在junior同事身上,尚可說是經驗不足,可發生在senior身上,就不是抵死不認或一句「不知」可輕輕帶過。那人所屬組別的頭頭與我為並肩戰友,大家已忙得半死還要處理這種壞心情的破事兒。為免流於主觀,我們反覆進行了數次盲測。雖然數位同事評估的相似度比率不完全相同,但均認同抄襲無疑。戰友仁慈地給予該senior最後機會,對方依舊一句:個人原創。待戰友拿出相關資料攤在他的面前再次提問,對方竟還堅持沒看過相關資料。可笑的是,相關資料在項目的準備及處理過程中,是必須查看參考才能準確完成項目的。若他真的沒有翻看資料,就是沒按工作要求處理項目;若他有看過資料,即推翻原創的理據。這個,也是我們判斷對方九成抄襲的理據之一。
事後戰友跟我聊及約談過程,對方居然還端著一個無辜樣子沉默抗議,彷彿被誣蔑似的,可能只是因缺乏觀眾支援才沒得釀成一杯「綠茶」。他實該慶幸,戰友個性比較溫婉。後經商量決定將此事通報最高當局,可惜因著項目未付印,加上上頭認為請有資歷的編輯相當艱難,故只作一正式口頭警告。個人認為,當事人實在應燒高香。
既選擇文字工作,對文字便應該有一種自覺和自重。
可惜,原來現實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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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炸毛事件──「委屈小媳婦系列」,找天有心情再說。
[註一]150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XT9Czyxt9N
抄襲與盜版不同,後者處理相對容易。基本與海關合作,提出版權持有人證明,指證翻印出版者未經授權,個案便成立,訴訟也簡單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