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以下言論皆是個人發言,勿噴勿戰,可能有過激言論,若造成您的痛苦,在此先行道歉。本文沒有影射,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諸位好,呃,對,還是我,無所不在的我。在進行討論之前,我們好好地再讀一次本次的題目:「當我的興趣被定義為違法行為,我應該推翻該法例,還是繼續做著我最喜歡的事情?」
但是老實說,這兩種立場,其實都不是我第一直覺想選的,推翻法條跟無視法條繼續從事該行為,壓根就不是對立的,相反地它們還是一夥的,一者積極進取,一者負隅頑抗。兩者都勇於站在惡法的對立面與之抗衡,而我兩者都不想選,因為我還不夠憤怒、還沒有真正被踩痛了尾巴、還不夠失去理智願意為此拋頭顱灑熱血,也或許是因為,我還滿冷靜的。
我認為,兩個選項除非選無可選,否則都不會是最佳解。
以下是邪惡混亂陣營的見解。咱何不:
一、轉換興趣,山不轉路轉。
世界這麼大,選擇那麼多,何必為了一棵樹放棄整片森林?立法者肯定掐住了一個強硬的理由,讓合法變成違法,在討論法條的過程中,反對的聲浪都被支持的聲浪壓過去了,那肯定有著在法律層面都不好擋住的理由,因此惡法才得以降生。
我第一個聯想到的是在某地,有人因為某類型的創作並印刷販售而被拘捕。這在我在的地方,尚不是違法的事,我就在想,所以犯罪的界限究竟在哪?會不會我以為對的,實際是不對的?又例如體罰,以往覺得沒有問題的,現在我們卻基本否定與禁止這樣的行為。
人人都奉公守法,社會才得以平安順利運作,雖然權益確實小小受損了、心靈也被超高的量刑恐嚇了,但是並非沒有替代品。失去了第一個興趣,難道沒有其他興趣能豐富我的心靈生活嗎?我認為興趣做為調劑身心之用,不應該反客為主,成為我不快樂的源頭。
二、鼓吹所有的人犯罪,塞爆監獄。
這是一條看起來特別愚蠢的法律:罪行一旦判定,立刻發監執行。我倒是真挺想看看,這種罪法官判得下去嗎?本來就有收容限額的各大監獄,有辦法消化吸收為數眾多因區區興趣入獄的人嗎?有限的辦案資源、司法資源,確定要砸在這種鼻屎大的罪過上嗎?
原本是想著,一朝所有人傾巢而出,先塞爆拘留所、再塞爆監獄,讓他門見識我們並不是省油的燈,我們是確實存在的、一股不容小覷的勢力,我們的權益也不該被漠視,用如此草率的法案來打發我們。然而我想到某地用集中營的方式處置他們無辜的人民,我慫了。請大家不要以身試法。
三、忍氣吞聲,臥薪嘗膽。
還是來點建設性的,都說君子報仇,十年不晚,所以我們不急著替自己伸張正義。今日因為那群人才是高高在上、決定遊戲規則的人,弱小的我們想與之抗衡無異以卵擊石,自取其辱。想要推翻成功,必須想努力長成有影響力的人,一步一步往上爬,陽奉陰違、卑躬屈膝也沒有關係,告訴自己不要換一個位置換一個腦袋,記住原本的憤怒,不忘初衷,在那群人垂垂老矣、甚至信任地把決策權交到自己手上時才一舉策反翻船,為復仇畫下驚人的一筆。
當然這很理想──夢想很豐腴,現實很骨感。用阿Q的精神,或許我們能好過許多。秉持這樣的夢想,雖然活在隱忍悲憤之中,但是這樣的想法能夠很好地提升我們自己,也是一種輾轉得到興趣給我們力量的方法。
四、設法讓完全對立面的人陷入不得不牽扯上這個興趣的局面。
設立這條法律,必然是因為立法者的權益不會因此受限,他們才能無視一票人的怒火強行通過。他們的不痛不癢來自他們無關緊要,所以必須讓他們感覺痛,才能達到反思的效果。
深諳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的道理,我們派出網軍去搜索立法者乃至他們的親朋好友、裙帶關係、阿狗阿貓們是否曾經跟此興趣沾染上關係,設法將關係者通通拖下這潭渾水之中。當他們有人陷落溺水時,他們的浮木就可能是我們的浮木,他們的黑歷史,就可能讓惡法成為歷史。
再不然就派西施潛入敵方陣營,拐搭敵方大佬,深情款款、楚楚可憐,灌灌迷湯、吹吹枕頭風,或許風向就此改了也說不定。331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gqyBmBiC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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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啥動力的結語
很好,以上一切都只是癡人說夢。
面對手掌巨權的立法者,一個小老百姓基本上是上不了臺面的,謝謝我長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我知道我和我夥伴手上小小的一票,很可能會決定接下來我們會變成怎樣。在他們獲得人民授權、職掌立法大任之前,我們不能不為自己的國家把關。
加油,希望沒有發生這樣事情的一天。若是發生了,我想我能明白其中的痛苦與無奈,我的精神與大家同在。還來得及挽救的我們,不作為就是自尋死路。
最後八分鐘來猜猜這個題目背後的涵義。
「當我的興趣被定義為違法行為,我應該推翻該法例,還是繼續做著我最喜歡的事情?」
我想,應該是想要知道究竟人們有什麼理由能不懼的戰鬥,又或者那群噤聲的人們的沉默是否心安理得。大概是這種感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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