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以下言論皆是個人發言,勿噴勿戰,可能有過激言論,若造成您的痛苦,在此先行道歉。本文沒有影射,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諸位好,還是我,黃麻一陣風地捲了過來。在「當我的興趣被定義為違法行為,我應該推翻該法例,還是繼續做著我最喜歡的事情?」這個命題上,我有很多想說的不吐不快。
我相信在刑罰虎視眈眈、圈內風聲鶴唳的時刻,多半的人敢怒不敢言,然而在這個敏感時機,有些人寧可玉碎、不為瓦全,當憤慨地吹響革命的號角,致力於推翻這條法例。這些人支持抗爭的理由(如某麻)可以詳見〈一、鬥士無畏〉,我雖最初也對該立場表示認同,但在盲目地投入改革前,我們應該先來想想,為何相較下「不管一切地繼續投入興趣裡」會是一個更優秀的選擇?
以下開始我方的論述:
第一、公然挑戰公權力會成為靶子,很可能最後體無完膚。
一旦選擇站出來,就很難有退路了。在爭取除罪化的過程中,可能還會被大眾投以異樣的眼光,認為這是一群無理取鬧、漠視律法、宣揚犯罪的危險份子,不理解的人或否定或唾棄,關心卻無能為力的人或勸退貨選擇保持距離,打從抗爭的起點,異議份子便成為社會中刺眼的存在。而那些想方設法、終於推動法案成立的人,肯定視若眼中釘,不除不快,祭出殺雞儆猴,肅清異己。
做出抗爭的原意是希望能爭取自身的權益,但是用錯了方法,會不會成為竹籃打水一場空?有時真相是越辯越明,有時卻是越抹越黑,原本只是為了挺自己的興趣勇敢發聲,然而事態演變為必須和大鯨魚對峙時,小小蝦米的結局是否會結束在大鯨魚深深吸了一口氣的剎那?
權益固然重要,但也要為自己留條後路,有福繼續享受權益才是底限。
第二、當所有人走入抗爭,會否變成被一網打盡的局面?
自己的興趣被視為犯罪,是可忍孰不可忍,於是心有怨怒的人們在鼓吹之下紛紛舉起反抗的大旗。然而,這對執法者而言,也同時意味著一群犯罪者在水面上翻跳刷存在感,只消漁網一撒一收,條條都是肥美無從抵賴的大魚。
於是乎,最具備行動力、圖求改變現狀的那群人,通通「依法辦理」,十年後再見(還不加上其他罪行)。接下來十年,支持這個興趣的人只會少不會多,當此項活動無以為繼時,它便是真真正正的被消滅了。而這肯定並非我們所樂見的。
況且,乖乖地自投羅網,難道不是一種有勇無謀的可惜嗎?
第三、繼續堅持投入興趣裡也是一種抗爭的方式。
為了推翻法力而高聲疾呼固然是一種抗爭的方式,但其實選擇不合作、仍舊故我地繼續堅持投入興趣,也是一種抗爭的方式。做為一個溫良恭儉讓、連螞蟻都不敢殺、還會扶老奶奶過馬路無害人民,我只是進行一項方方面都無害、然而卻被視為犯罪的活動,用我自己的方式證明立法者的謊言多麼離譜蒼白。
當然,是因為擔心自身安危而選擇消極抗爭的我,也不可能全無防衛。所有有關興趣的一切,悄悄地轉為地下化,或者是發揮想像力,找出百密一疏之處,專往漏洞裡鑽,讓那些圈起柵欄的人以為能困住異己,而我與我的夥伴們卻能絕處逢生,繼續在危險的邊界享受興趣帶來的樂趣。
甚至,我們在心靈層面犯罪。例如熱愛寫作的人,就在腦子裡進行劇情的編織;熱愛音樂的人,就在虛空中彈奏音符;熱愛下棋的人改下盲棋;熱愛畫圖的人改在腦海裡進行繪畫。在行動方面,或許真的會受限於時空而動彈不得,但唯有想法和那份永不熄滅的熱情,是無垠無涯的、不可能受限的──而且,還是沒有具體罪證的犯罪,多棒啊。
第四、因為這就是所謂的興趣啊。
人如果終其一生制是庸庸碌碌地活著,每日努力工作只圖一個安居之所、只求溫飽,那麼,這不過是:有些人20歲就死了,等到80歲才埋葬的寫照。放棄選擇的自由,任由原本能發光發熱的興趣遭受埋沒,將整把人生輕輕帶過。
這樣的一輩子未免太枯燥而漫無目的。而我,地球上一個再平凡不過的我,決定過得有一點不平凡。管它十年牢獄之災、還是終生監禁,都不是我停下來的理由。如果我認定了的,必會努力地燃燒,直至油盡燈枯。
小結
這確實是一個沉重的議題,我相信絕對存在一個強而有力的理由或信念,能支持我們或許挺身投入革命,或無所畏懼地持續進行該興趣活動。然而我們做決策時,仍要全面審視不同選擇的成本與效益。若選擇前者,在抗爭期間不但不能享受興趣帶來的快樂,還必須承擔公然挑戰當權者的風險,被扣上反動者的大帽子,最後更可能得不償失;相對的,選擇後者雖相較保守,但風險也更小,還能享受彷彿偷情的快樂、遊走法律邊緣的刺激。
所以,朋友們,我們不把路走死,我們仍然在消極地抗爭,用我們的行動控訴法律的不公不義,亦不向惡法低頭,勇敢前行。
ns 15.158.61.8d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