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以下言論皆是個人發言,勿噴勿戰,可能有過激言論,若造成您的痛苦,在此先行道歉。本文沒有影射,若有雷同,純屬巧合。
諸位好,麻黃一陣風似地又來了,又是一個試圖挑戰本人道德底限(?)的題目,讓我們好生地讀一讀:
「當我的興趣被定義為違法行為,我應該推翻該法例,還是繼續做著我最喜歡的事情?」
嗯咳,根據本人的惰性,以及不作為的原則(?),原本會更傾向後者,理由是個人的興趣應該並非一定要拋頭露面的活動類型,光明正大不行,還是可以來陰的(X),雖然多了諸多麻煩,但是比站在風頭浪尖上成為眾矢之的來得輕鬆。兩害取其輕兼各掃門前雪(?)的理由下,我會選擇繼續做著我最喜歡的事情。
但是,今天且來說服自己,不應該再如此憊懶偷生,做為一個有文化、有知識、有思想的現代人,為了自己的權益,必須勇敢地站出來。
在立論之前不免先做個設限,這道題目裡寫的「興趣」,必須是原先並不違法、不危害他人或自身生命安全,且具有自由意志者能自由選擇喜愛或從事與否的活動類型。
以下開始論述──為何我應該致力於推翻這條法例?
第一,何罪之有?
首先,原則上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應該是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的自由的,除卻一些特定的理由,否則不應對人民的自由加以限制。訂定法律時必須對其欲捍衛的價值與其相對限制了的權益進行衡量,至少達到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目的。以下是從網路上搬來的句子「法律是人類的行為規範,以公平正義為存在的基礎,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並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的一種社會生活規範。」新頒布的法例是否當真有其必要性與正當性是可以被挑戰的。
前提已經假設這項興趣活動並未能造成實質傷害,並且因興趣進行活動還有促進身心健康的附加效益。而法令一朝限制了人們進行該項活動的自由,甚至將活動視為違法,一旦經發現立時鋃鐺入獄,剝奪人身自由權,立法者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該項興趣確實有害社會。
退一萬步來看,我進行一項和平無害的興趣活動,卻換得十年苦牢、更甚終身監禁,是否合理。就台灣的法律,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嚇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傷害罪使人重傷最高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共危險罪中規範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敢問,被明訂為違法行為的該項興趣,果真罪大惡極至此?
第二,權益是自己爭取來的。
都說,法律是因時制宜、與時並進的,並非過往的慣例就必須一直沿用,但也非所有的法都經得起考驗,例如近年來性平權的改革,便是一群人努力耕耘爭取的成果。在改制之前,社會上有人的權益遭受迫害,其他社會大眾未必能理解為何必須承認/給予法律上的保障,返回來看現在討論的議題,若是直接受到影響的我們這群受眾不挺身而出、為自己奮鬥,難道要期許其他不相干人士自發地為我們發聲嗎?
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人是自己人,了解箇中苦處、身受其害的是自己人,若連我們自己都放棄抗爭了,其他人未必會發覺「有某群人的權益已因此惡法遭受迫害」,而立法者更不會自省自身的錯誤,某天忽然良心發現廢除他們日前在某些「權宜」之下訂定的法規。因此,自己的權益,不管有沒有外界的後援,都應該付出一份心力、自己主動出擊。
第三,多一個我是一個我。
今天這條法令的頒布必會影響某一群人,而這群人中,或許有人會選擇服從惡法,可和我一樣忿忿不平、願意挺身抗爭的人肯定大有人在。這群人會是一股蠢蠢欲動的力量,鼓噪著想重新奪回享有興趣的權利,既然已經假定這股力量存在,又為何自己要涉險其中呢?除了前述理由二以外,我認為這樣的力量若能有領頭者、或是有人對這些分散茫然的力量進行組織的話,這股力量才能夠壯大起來,能試圖與國家機器對抗。
領頭者的部分,或許人民怒火中燒,卻不敢發作,那麼檯面上仍然會是風平浪靜好個天。我願做開春的第一支響炮,革命的哨響,戳破不存在的和平假象;組織的部分,則是當人們靠著熱情與熱血往前衝撞時,仍須有人保有理智,從理性的角度去與敵方勢力斡旋,而非虛耗己方的能量。尤其法律,其有一套獨有的遊戲規則,而非誰呼聲大就得聽誰,想要試圖與其一爭,必須先了解遊戲規則。所以今日我要為我熱愛的興趣挺身而出,而且必須發揮自己的價值,讓這支戰隊因我的加入有大於我自己本身具有的效益──那就是團隊特有的加成力量。
其他理由
興趣作為一個興趣,讓人們得以將熱情灌注在一件事物上,從而得到正向的回饋,不單單只是單純的身心靈各方面的滿足,更有人結合興趣、發揮所長,在特定領域中發光發熱,更甚者能拓展人類既定的限界,推展更多可能。這份興趣可能與這個人的人生抱負、對生命的熱情、乃至生涯規劃都息息相關,若此時頓失該興趣的後盾,身心壓力無法依循舊例排遣,甚至因為興趣被列為違法活動而蒙上陰影、被貼上標籤,漸漸地被變相剝奪了快樂,心靈生了病,輕者是危害了一個人,重者,若此人因而成為潛在的犯罪者、社會的不定時炸彈,實則是本末倒置。法律的訂定,只是為了防堵一個尚且未釐清的利益,而必須承擔相對沉重的後果,顯然十分不值得。
而且一旦首開先河,拿了一項無害的興趣開鍘,就有可能用類似的理由再限制下一個類型雷同的興趣,但凡沾染上一點關係的,全列為違法項目,屆時人心惶惶,受限越來越多、選擇越來越少。仍要溯及源頭,立法的理由究竟站不站得住腳?對全體人民來講是否利大於弊?若反彈的聲浪不足以撼動惡法,會不會最後就像溫水煮青蛙一樣,人們在不知不覺中被惡法綁手綁腳、在執法者逡巡的目光中屈服,任惡法無限上綱──甚至到最後演變為人們不被允許擁有興趣?
結論
法律的訂定必須通過嚴謹的程序,不得違反最高原則,並且受到全體民意的監督。在對人民的自由做出限制之前,必須有足夠的理由,在符合損益比較的前提下,才能頒布、施行。今天不明就裡的法條上路,甚至量刑重於許多明確的犯罪事實,其中必有討論的空間。
沒有時間坐以待斃,身為首當其衝的受害族群,我們必須為自己發聲。唯有站出來,捍衛自己的利益,至少我為自己奮鬥過,即便不成功,雖敗猶榮。如果這是一件值得我燃燒生命長度一輩子擁護的興趣,我願意成為鬥士,無畏前行。
最後奉上一句近來聽到很有感觸的一句話,做為本文的結尾,共勉之:
在籠子裡出生的鳥認為飛翔是一種病。327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OW6GLfECDA
── 亞歷桑德羅‧佐杜洛夫斯基(Alejandro Jodorows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