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PTT上見到了一個幾乎是月經的議題。就是台灣動漫不可行,但小說可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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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我個人看法的,動畫、遊戲需要的資本太高、小說純文字傳播的門檻太高,我是覺得漫畫本身是比較「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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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畫」還是比「字」更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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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如何可行,我一定會叫畫漫畫的人把內容翻譯成日文放到TWITTER試試。因為也要看題材和質量,是否成功我不敢說,但如果本身有畫漫畫,把裡面的文字量翻譯成日文,怎樣也比翻譯一本十萬字的小說成日文去放日本小說家更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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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自己沒資源就只有借用別人的資源。一個正正式式的看漫畫平台,在台灣幾乎是沒有或是名不經傳。即使我有留意一下台灣的創作,也說不出什麼台漫的名字。那麼更加不用說要吸引應該是對象客群的「大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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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的付費看漫畫平台,就種類和方便性打不贏很多不合法平台,雖然我知有人會說應該要有版權意識,但很老實地說,對絕大多數人而言,版權意識在方便性面前就像垃圾一樣。重視版權意識的人值得尊重,但那只會是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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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本那邊的廠商都暗地裡當盜版是免費宣傳就算了,畢竟那種東西檢舉和禁止也難,而且事實上又真的有做到宣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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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也不可以把免費仔不當是客群,舉個例子,就算玩免費的手遊,但也會買它的週邊或是其他東西,所謂的產業鏈並不只有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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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於台灣,華語圈的ACGN創作本來就缺少了動畫這個主力。那在其他地方不堆放更多資源/借取資源,又或是在別的地方下更多功夫,那麼在強者越強的世道之下其實是很難有出頭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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