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音樂: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2DeNdF0KPA
今次來首舊歌 :-)
香港大學的戴耀廷先生(我比較少用教授總統等名節稱呼一人)才提出法治的四部曲,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其中以法達義是希望透過法律實踐程序公義,公民權公義,社會公義和商議性公義(詳見參考資料)。正是透過良好的法治精神,使香港一直維持著令人自豪的成就。然而,近年(尤以雨傘運動後)有不少的人不斷衝擊司法機制,卻又持著社會公義擺脫司法的束縛,為所欲為。使我不禁質疑戴先生的決定。
其實戴先生的理論並沒有錯的:法律最終的目的仍然是達行公義,但每一人的公義並不一樣,一些人會是自由,一些會是公義,一些會是博愛,而一些人可能是絕對保護。不過在一切的公義上,有一項我認為是不成文規定,卻現在卻好笑地受到挑戰:所有的公義都必須秉持司法機制,否則任何公義都站不住腳。
如果有讀者先看參考資料的,我便先引用[王牌大律師]的其中一句,[如果民粹主義要搬進司法制度,恐怕整個法律要崩解了。]如果民主主義就已能彰顯公義,那麼社會從來不需要存在一本厚重至無人想翻閱的法律,更不要談那繁複而令人沉悶的法律程序了。
司法的存在是因為人類並非雅典娜,更不是上帝。人類的思想可能是善,亦可能是惡。正因如此,人類必須要在尚算善良前設立一條一條的法律規範自我。上帝所愛的摩西正是深知這一點,因此按上帝的指意設立十誡,並說了一句[there's no freedom without the law(沒有法律,便沒有自由)]
如[王牌大律師]所言,真正的惡魔是那些不對陷於苦難的人施以救濟卻堅信自己是善良的人。如果司法因一場民粹而胡亂放走犯法的人,那麼這只能意味香港的司法機制正陷入不復路。
當然這並不代表在司法顧慮人性是錯誤的行為,正是我們仁慈以及善解的人性使硬邦邦的法律增添公信力和血性。陪審團就是因此而誕生的。在看過所有證據和辯方律師的辯論後,陪審團會作出判決。然而,影響他們判決的因素不只是被告所作的行為是否觸法法律,還有被告做這件事的時候是否有苦衷,因保護被家暴的子女而殺死自己丈夫的母親?這又是否屬於犯罪呢?陪審團亦因此存在。
容許我再三強調人類並不是一個完美的生物,人類是同時擁有全善與全惡的,我們擁有良知告訴我們必須以黑紙白字克制我們非分的慾望及思想,然而無知卻使後人頻頻利用法律的漏洞以暪天過海。
或許,以法達義只是一場奢想,一個不十全十美的生物,能夠追求到完美嗎?
但正是追求完美,便我們繼續前進。
參考資料
明報通識網: http://life.mingpao.com/cfm/concept3.cfm?File=20121206/cptaa02b/001.txt&key=9CDE4B2022591772878352D9721CAE0C
王牌大律師,民意與法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Yzh7mr9cOU&list=LLptJrhvswNHabZ_RFKkKG6A&index=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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