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講違約條款。之前我們仔細檢查了合約帶來的好處、以及我們需要履行的責任,那現在我們應該來想想最壞的打算:如果違約了會怎樣?
違約條款就是整份合約裡最壞的打算。假使雙方出現某些問題,造成合約無法履行,那事情該怎麼處理呢?
通常看違約條款主要就是兩個判斷點:
1.是否有約定處理的法院在哪?
2.違約的懲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先來講第一條約定處理的法院。這條主要會產生影響的是:有些授權可能是跨國的授權,這時候如果約定處理的法院在對方的國家,作者要維權就必須到對方的指定法院去開庭審理。(當然法律也是按照對方國家的法律)
最常出現的問題就是,有些作者會去中國寫網文,或者將作品授權到中國。那如果一開始約定的審理法院是對方的法院,那一旦出現問題,大家就要聚集去中國法院開庭,自然使用的法律也是中國的法律。
這條主要會出現的問題就是這樣,如果是同樣在台灣的雙方簽屬條約,那這條約定審理的法院在哪裡,頂多就是作者在台灣可能要南北跑(比如作者住台北,約定法院在高雄),還不至於產生跨國這麼麻煩的問題。
所以如果合約是簽跨國的,這一條一定要注意。否則很可能雖然你在合約上佔理,最後卻卡在時間成本不符合,即使走法院也討不回利潤的困境。
第二條是違約條款是否有比例原則。
其實有蠻多合約他不見得有違約條款,主要還是雙方的合作模式是怎樣。但是有一些合約會有作者違約的懲罰條款,高於作者簽約拿到的實質利益。
這時候我覺得作者就要自己考慮一下。首先這個高於自己拿到的利潤是怎麼訂出來的,設立條款的原因是什麼?然後以最壞的狀況設想一下,自己是不是有可能觸犯這個違約條款。
以上兩點要看作者自己的判斷,以及對這間公司的信任。
然後這邊還有另外一個注意點,就是如果合約有規定對作者的違約條款,那他是不是針對另一方有相同的條款。
如果違約條款只規範了作者,另一方是完全沒有規範的,那最好重新看清楚合約對方需要做到的責任是什麼,並且針對作者主要的訴求去談,如果有一方違約導致合作不成立時,我們應該怎麼辦?
比如說:合約規範了作者需準時交稿,那同樣的作者可以去要求另一方如果沒有在期限內達成合約事項,作者可以要求解約等等……就看作者他想要怎麼去處理這件事情。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就像我們判斷違約條款會看他是不是合乎比例原則,其實講的就是他這個條款立的是不是有道理。作者想要去改合約一樣也是這個原則,要改得有道理,不能憑感覺。
比如:我覺得自己就是經典名作,所有阻礙我出版的都要賠償我精神損失跟文學界的損失……巴拉巴拉,然後定一堆很苛刻的條款。
就跟我們會覺得不合理一樣,對方也會覺得很奇怪,這樣就不是一個正常的溝通過程。
但是講了這麼多,其實我覺得下面這句話才是重點。
不要跟有問題或不信任的人簽約。
因為合約是訂給雙方都有誠意想要一起合作的人的,所以在看清楚合約之前,最重要的是看清楚跟自己簽約的對象是誰,風評怎麼樣?自己瞭不瞭解簽約對象?
不然遇到那種單純就是來搞事情的簽約方,去鑽漏洞的,抓文字語病,或者是兩邊本來電波就對不到的,這個合約不光是談的時候會很辛苦,履約也會很辛苦,即使最後全身而退了,過程花的時間精神也不一定符合得到的利潤。
還好我覺得出版業這種搞事情的簽約方還是比較少啦,畢竟利潤也不多(?)。大多數都還是溝通上的問題。
所以簽約看清楚很重要,跟簽約方有充分的溝通,讓雙方了解彼此的需求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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