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有一個美國笑話「美國老太太把貓咪放進微波爐里致死並把微波爐公司告上法庭勝訴」這個是假的,可是里貝克告麥當勞公司成功就是真的。控告麥當勞嚴重疏忽,販賣一些「製造上存在缺陷」,而且具有「不合理危險」的咖啡。最終由法官判刑受害者得到64萬美元的賠償,明明原本根據陪審團裁決應該得到286萬美元的賠償。不過最後還是受害者一方和麥當勞在庭外達成和解,一般預料賠償金額少於60萬美元。
麥當勞的咖啡「存在缺陷」,單單這點都可以玩了幾年。如果顧客在購買麥當勞的熱咖啡後立即飲用,有機會會燒傷口和喉嚨。不是缺陷是甚麼。咖啡應該煮至「華氏195度至205度才能達至最佳的飲用效果」,而煮好咖啡後,更應「立即」飲用;即使不立即飲用,咖啡的溫度也應「維持於華氏180度至185度」。誰管得咖啡的溫度應該是華氏160度抑或200度。我們又不是咖啡專家,只需要知道這個咖啡危不危險就可以。
原先陪審團都覺得這個是一個很無聊的訴訟,但後來意識到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麥當勞公司應該要負任。
麥當勞高管辯稱:“根據咖啡專家的意見,咖啡以96度的熱水沖調時,口味最好,在82度至86度之間飲用,口感最佳。”摩根律師連珠炮似的追問 :“除了諮詢咖啡專家建議之外,麥當勞是否從顧客人身安全的角度著想,諮詢過燙傷專家的意見?”麥當勞老總想了半天,擠出一句:“沒有。”此言一出,法庭上議論紛紛。
摩根律師立刻反問:“明知咖啡高溫,卻貪圖節省成本,使用廉價簡陋的一次性紙杯,極易意外失手,導致事故。杯上又未警告毫無心理準備的消費者高溫熱飲,小心燙傷。麥當勞 難辭其咎。”
說得一點都沒有錯M記應該要多點站在顧客的角度去改善自身的服務質素才對。要特登開蓋才可以落糖和奶很不人道。咁不滿,你就應該去咖啡專門店去買。
如果這個案件由法官裁決肯定告不入。可是對於一般公眾來說,這個訴訟卻是非常合理。明明可以做多啲卻甚麼都不做,那麼不是缺陷是甚麼?應該寫著不應該在車上喝咖啡吧。因為一般在車上喝咖啡意外機率會大很多。那麼應該寫着在固定位置喝咖啡。
總之,美國就是一個這樣國家。我並不知道是否很重視法律或者法治,但是他們的制度就是這樣。
許多連環殺手都無法避免接觸這個法律程序,可是他們卻偏偏對於這種漫長的審判程序並沒有多大興趣,總是一副你喜歡判有罪就有罪的表情。但是美國制度卻必須要有律師在場,凡是刑事案如果沒有錢請律師,就必須要用納稅人的錢去請律師其辯護。
因為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當時無業遊民也就是流浪漢吉迪恩被告盜竊罪,因沒錢請不起律師,打算申請律師。
庭上主審法官: 「吉迪恩先生,很抱歉,我不能在本案中為你指派律師。根據佛羅里達州法律,法院只有在被告被控有死罪的情況下才能指派律師為他辯護。我很抱歉,但我不得不否決你在本案中被指派律師的請求。」
吉迪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說我有權得到律師。」
最終吉迪恩只能夠自辯,被判刑五年。在獄中用紙和筆猶如小學生的字體手寫了一封信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當中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提到之前的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和貝茨訴布萊迪案,最終的判決是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必須要提供律師的。
其實在當時來說,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有些州分都已經為窮人提供免費律師,已經不只有特殊情況和死刑。再加上本身在貝茨訴布萊迪案之後,法官都對於這件事情有了更加多的討論,亦都引起社會許多的批評。最終推翻貝茨訴布萊迪案也只不過是時間上的問題。
然後在這件案件得到公眾大致上的支持之後,就有一個極為爭議的案件。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也就是米蘭達告誡。
在聯邦最高法院規定在實施逮捕和審訊嫌犯時,警方必須及時提醒被告以下事項:1、有權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警方提出的問題;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問題,這些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3、可以請律師,並且可以要求審問時有律師在場給予幫助;4、如果他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之指派一位。
當初就是一個強姦犯向美國公眾自由聯盟尋找幫助,上訴至最高法院。因為警察沒有告訴他應有權利的情況下承認了控罪,可以保持沉默以及請律師,所以那份口供並不應該成為合理的證據。當時引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作為理據去上訴。
至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是甚麼?我也不太清楚是甚麼,大概要由美國獨立戰開始說起,當時參與獨立並不缺少律師這種職業。不過這點並不重要,重點是美國憲法從十八世紀創立至如今,都只不過是一種擺設的用途,根本沒有任何約束力可言。沒有約束力是美國權利法案。誰理得這些憲法細節,總之在當時都是各州為政。
這是為了將一些權力保留給各州和公眾,所以美國頭十條的憲法並沒有強制變成全國法律,不過隨着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頭十條憲法也變成全國法案。
而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當時正處於司法改革時期。在之前就已經有馬普訴俄亥俄州案,各州法院不得採納不合理地去搜查或者扣押所得的證據。
以愛德華·科克爵士在1604年的一個案件中說出了一句名言:「每個人的房子就是每個人的城堡和要塞,他可在此保衛自己免受侵害和暴行,也可在此休息。」他在該案中認為,國王並沒有肆無忌憚的權力去打擾他臣民的住所,但也指出,如果政府工作人員在目的合法且已獲得搜查令的情況下,可以獲許進行一定程度的搜查和扣押。
明明當時警方懷疑她家中藏有炸彈和疑犯,不過最終只找到違反當州法律的色情用品。於是那個人便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公民自由權提出上訴,可是最高法院卻以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作為判決。
可是她最後還是以被藏毒被捕。強姦案的犯人也是,最終警方引入他的女友新的供詞還是被判入罪。但是美國就是這樣的國家,會把一個人當作人那樣看待,並不會一來就把你當作罪犯那樣看待。
這點和警方正好相反,或許你會說這點是警察的責任,可是鑑於當時警察濫權其實是一個相當的常見問題,也因此當時最高法院也有意限制警察濫權的問題。不過最終米蘭達告誡還是比較似象徵性多一些,並沒有實際問題上限制警察濫權的問題。但是意義還是重大,可以說當時司法改革最後一件案例,也是最具爭議性的一個判例。
至於為甚麼當時司法會有這麼巨大的變革,其實和當時九名大法官有關。其中至少四名大法官的背景並不是象牙塔上的的學術理論學者,而是曾經當過政客或者參與過政治的法官。他們熟識政治上的正義,又能夠理解到公眾的公義,這些都促成當時司法的變革。
在公眾的公義上,當時有許多件警察濫權或者警察行為異常惡劣甚至無法容忍的案件,尤其是涉及種族歧視問題上的案件。基本上所有大法官都一致同意這個問題的嚴重性,而唯一的分歧就是用司法手段去鏟除這些問題是否合適。
退一步來說,即使那些案件引起大眾的關注和討論。但是大法官硬要做與世隔絕的象牙塔學者,大眾也奈他們無何。
在政治上的正義,當時美國想做世界的領導人。也就是冷戰和蘇聯對抗的時候。在當時想拉攏其他第三國家加入他的陣營的時候,總不能以民主作為口號可是警察的行為卻和納粹警察沒有任何分別,那麼別人還會相信美國是一個既民主又發達的國家嗎?為了不讓其他國家對於美國的民主體制的正義性和公平性提出質疑,司法改革是必須。
而事實上美國的司法改革之後,它們的司法體制也是受到全世界的國家所學習的。
有關於美國的司法改革史也說完。而香港亦都有一種體制去受到全世界國家借鑑,那就是廉政公署,不過這卻是另一個的問題。
要說美國的司法改革其實和連環殺手並沒有半點的關係。和連環殺手比較有關係的是美國律師背後的精神。根據律師保密原則,也就是說即使辯護律師知道被告殺人也不能夠洩漏有關於與被告半點任何資料,這是建基於律師與被告當中信任關係之上。在立場要和當事人利益保持一致,也就是要對當事人保持忠誠。
18世紀的英國律師厄斯金指出:“如果律師有權拒絕不討人喜歡的案件,英國的自由將不復存在。”同時代的律師布勞漢表示:“一名辯護律師除當事人外, 應六親不認。即使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使國家陷入混亂,也在所不惜。”
在律師誓言也有一條是這樣寫“保守委託人的秘密並保證其不受侵犯”。
“快樂湖遺屍案”當時新聞頭條:「兩位律師為連環殺手保密:還有另外兩位受害者。」在案件當中律師很清楚把個人道德和職業道德區分,否則沒有一個醫生會願意醫治一個壞蛋。面臨著各種艱難的抉擇,但最終作出了正確的決定。
可是有關於律師的道德困境依然存在吧。是啊,律師的個人道德和保密誓言依然會發生衝突。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當事人不要被律師知道他殺人的事情,這樣不就是解決了問題。老實說,會做出這種事情,也只會三流的律師才會做的事情。不了解真相,又何如何幫當事人打贏官事。之所以三流,就是因為他將個人道德凌駕在職業道德之上。
可惜亞洲的律師精神,在本質不多不少和美國的律師精神還是有一些分別。首先,兩者的司法體制就已經有分別。不過在這之前,本身要當律師的目的就已經不同,更不要提背後的體制和精神。其實全世界的律師也差不多吧。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這個世界應該末日了幾次。也不是所有律師都是這樣,在最初美國的法律援助的資金其實都是律師的收入,因為法援對於司法獨立這件事情很重要,直至後期政府才直接出資資助這些法援組織。
好吧,其實我對於律師這個行業其不太熟識,所以我並不想討論這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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