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聽完何督察的電話內容,決定親身前往尖沙嘴警署約見何定邦。我們在會客室見面。何定邦大約三十多歲,一副年輕有為的模樣,一看便知是事業型男士。
傾談過後,為避免作出錯誤判斷,我向他再三確認一下:「根據香港《時效條例》第347章,如霸佔私人住宅者可以證明佢已經佔用該物業十二年,就可以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如法庭裁定勝訴,佢就可以成為新業主。換句話講,呢個人係咪已經無條件咁佔用原有業主嘅物業達十二年咁耐?」
「冇錯。原本一班親友報警嘅時候,上頭將案件交由商業罪案調查科負責偵查嘅,後來得知案件涉及失蹤同自殺,恐怕遇上黑社會收樓事件,所以上頭就將案件轉交我哋跟進。」
世上竟有如此寡情涼薄的所謂親友,明明從來沒有跟對方聯絡,我所指的是最少十二年內沒有接觸或登門造訪,然後對方的物業被人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他們便立即報警,說要替原業主討回公道,實情是被物業單位背後的價值及利益作祟,業主們自殺或失蹤都好像跟自己無關,一句到尾,錢作怪。
「明白。由於涉及嘅物業要有實質被侵佔嘅客觀事實,咁我想了解多D關於原業主同物業侵佔者之間嘅關係,涉案嘅物業係嚮咩情況之下被佔有嘅?業主死前或者失蹤前有冇任何消息,如跟親友或者同事之間嘅聯繫等。仲有,你哋有冇調查過佢哋各自嘅鄰居?」我說。
「有關個別失蹤人士嘅調查亦在進行中,唔排除有新進展。至於自殺嘅兩單個案,由於死因裁判法庭多年前已裁定兩名死者分別死於不幸同埋自殺,所以我哋冇再作出跟進調查。」
「既然依家有咗動機,喺合理懷疑底下,我覺得最好仲係再調查一下。另外點解其中一單自殺會演變成死於不幸?」
「嗰單案件最初由傳媒爭相報導,話有一名男子嚮西貢荒山野嶺致電報警,警方於三日後發現佢嘅屍體,經檢查下發現佢嘅胃部曾經吞下大量山泥。但法醫官驗屍後證實佢死於心臟病發失救,所以終止調查。」何定邦說話時一臉狐疑。
「聽落有D可疑。我建議由呢單案件入手,然後逐一擊破其餘嘅,話唔定佢哋之間彼此有聯繫。如果冇進一步資料可以補充呢單案件嘅來龍去脈的話,就可以將調查方向集中喺單位上,警方可否先調查一下鄰居對死者嘅睇法,以及呢個物業喺死者過身後有咩人出入過?」
「無問題,調查一有結果我就聯絡妳。到時一邊食飯一邊研究方便嗎?」
「係咪午餐例會?好呀,我無問題,等你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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