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先生從事古董拍賣業務,經常到內地參與古董競投,根據D太太當年嘅口供,D先生從內地購入一具古董犀牛角裝飾後,返屋企冇耐即大病一場,病癒後性格大變,好似變成另一個人,更多番恐嚇同虐待妻子。D太太因為擔心自身安危,向警方備案,點知一語成讖,兩夫婦於數月後更加一齊失蹤。」定邦一臉認真地說。
可能是受到流星雨的影響,加上連日的奔波勞碌,我當晚聽完定邦的敘述後竟然思考不到半點頭緒。我讓定邦送我回家,當晚便倒頭大睡。
隔天回到辦公室,由於先前需要照顧倩兒入院接受化療,請了一星期事假,回來後面對的工作卻如同排山倒海。好不容易完成了一部份後,便接到定邦的手機來電,說國際刑警的調查有新進展,原來C小姐到日本使用的信用卡為賈惺惺擁有的附屬卡,而警方更收到消息指她自殺前一直都住在A君位於土瓜灣的自置物業。由於該單位樓下的管理員從新聞報導得知此一自殺案件主角為C小姐,故在猜疑心理作祟下管理員決定報警主動提供線索。
「有冇跟進調查姓賈嘅?」我在電話裡問。
「已經再次搵佢盤問,C小姐死時佢一直身在香港,冇出入境紀錄。至於佢同C小姐嘅關係,佢解釋對方為紅顏知己,話C小姐同內地家人經常有爭執,又成日疑神疑鬼,於是想搵一個遠離家人嘅地方。基於親密朋友嘅關係,所以姓賈嘅為C小姐提供另一個住所同經濟上嘅支持。因為佢嚮內地嘅父母唔想女兒離家出走嘅事喺媒體間大肆流傳,所以家人同女兒失去聯絡期間一直冇喺香港報警求助。」定邦說。
「咁點解姓賈嘅要隱瞞C小姐嘅行蹤?」
「因為佢違反咗職業守則,私底下接觸女病人,並同佢哋發生親密關係。」
「咁講土瓜灣嘅住宅確實成為賈惺惺金屋藏嬌嘅地方,難怪佢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
「聽落妳好似支持佢所提出嘅理據?」
「要證明佢犯法,首先要掌握動機,其次係合理疑點,依家若果從謀財害命嘅動機去考慮,我哋搵唔到確實證據,因為案發當時姓賈嘅都有不在場證明,而且從死者身上都搵唔到他殺嘅痕跡,亦排除咗非法禁錮嘅可能。我想你依家應該改變調查嘅方向,從情殺案方面入手,試圖搵出有冇其他人參與案件。」
「你係咪懷疑佢老婆?」
「唔係冇理由。除咗姓賈本人之外,仲有邊個比佢老婆更加喜歡佢嘅財產?甚至更加痛恨嗰班跟自己一齊瓜分丈夫財產嘅人?」
「咁妳估計佢老婆到底點樣落手?」
「教唆他人自殺。雖然自殺唔係刑事罪行,但自殺協定則屬犯法。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B條「協同自殺的刑事法律責任」,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者促使他人自殺或企圖自殺,即屬干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嘅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14年。」我一口氣把此條法例背誦出來。
「妳呢個想法我已經考慮過啦,賈太太我哋聯絡唔到,更奇怪嘅係我哋至今仍然查唔到任何關於賈惺惺配偶嘅資料。」800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rbzM39yKW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