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好問題。當然就目前台灣國內的法律解釋來說,是拿耗盡原則來解脫,但從租書業來看,這個耗盡原則之於書籍與視聽作品有著截然不同的要求,要說真的合理我是認為不盡然。或者說,同樣是出版品,影視可以做出不同的授權要求照理說書籍也可以照辦,甚至是同一部作品,電子版往往可以不套用這個耗盡原則來行使而到了紙本版卻無法主張如電子版的權益,老實說是有點怪異,或者無寧說是,電子產品與實體紙本的『市場風氣』不同所導致,這種習慣引導法條的成立其實還不算罕見,但真要從法律邏輯來談則是有待商榷的。
然後據說最近提出這個問題的同人作者因此遭到圍剿檢討…老實說我是認為有點被獵巫了,就耗盡原則來說,同人誌大多不如商業誌一定程度取得合理報酬,直接套耗盡原則來用並不是很合理,至少我認為同人作者有相當充份的理由提出質疑。當然租書市場也是有供需上的平衡與歷史因素而存在,我也不會否定它的價值,但法律上的問題終就還是盡量從法學與邏輯上來探討,而不是在當事人想要主張自己認為應得的權利時膝反射地嘲笑當事人卻提不出法理邏輯來,既有法條受到質疑甚至推翻並不是多希罕的事,但在維護既有法律時,該講求的也是道理而不是包庇漏洞。看過很多侃侃而談開了法律話題的頭的人,真正被人拿法學邏輯來反駁時反倒靠盃起對方法匠壓人,反廢死就是個相當經典的案例。
回來說租書店合不合法、或者耗盡原則什麼時候才能說了算或不算,這其實可以說是著作品作為私有財與公共財的衝突地帶,因此很看一地的習慣風俗來調整也是該然的,過度保護私有財以致於喪失公共財的效益我也認為不盡恰當,但一個人想要爭取自已應得私有財的權益,我不認為應當用道德來譴責。法律上的問題,還是要從法理上來分析討論比較好,法律不是宗教,不當拿來服務情感存在。
補充:公共租借權1161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nWFPlsh5oc
公共租借權的觀念就不多說了,上面也說過了,談到法律問題請從法理來談、而不是先從嘲笑對方的人身特質起手。1161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mxEghQkum5
順便講個實例吧,是某個做圖書進口的老闆聽來的業界小八卦,在國外有些雜誌是如同影視產品分成個人版與公眾版不同的價錢區分,然後有的商人貪小便宜買個人版本進貨給公家機關,然後,嗯就被抓包了,結果該機關敗訴賠償了事(而且價差非常大更別說懲罰性罰款)。總之,自己的法理邏輯先梳理好,法學以至於社會生活上許多細節我們不可能全知無遺漏,但總是可以按邏輯理論做最基礎的判斷、以及判斷該在何處保留結論的。(嗯所以我個人蠻不喜歡那種以我不知道為由卻又大喇喇發出放棄思考式的主張,雖然華人教育長久以來也是培養遵守教條更勝於獨立思考啦)1161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WuHtsvHLN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