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不打算寫,不過今天的狀況讓我有感而發決定補充一個問題。
為何「老豆搵仔」(緝捕香港警察)、「阿囝搵老豆老母」(緝捕親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直屬控制組織人員)缺一不可?
很簡單,前者是敵方戰鬥人員(或戰犯),交戰期間一方面可以被合法擊斃、另一方面亦有對其進行軍事審判的必要(犯下戰爭罪行者);然而後者某種意義上後果更嚴重,甚至直白一點說,在交戰中可以在無任何法律後果的情況下用任何手段擊殺,因為他們的本質是僱佣兵、或間諜,定義上無法歸類於《日內瓦公約》 (1949年8月12日第三公約)中受條約保護人員,引文如下:
”本公約所稱之戰俘系指落於敵方權力之下列各類人員之一種:
(一)衝突之一方之武裝部隊人員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
(二)衝突之一方所屬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願部隊人員,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之在其本國領土內外活動者,即使此項領土已被佔領,但須此項民兵或志願部隊,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合乎下列條件:
(甲)有一為其部下負責之人統率;(無明確領導者,總不能說是Whatsapp, Telegram, Facebook群組吧?)
(乙)備有可從遠處識別之固定的特殊標誌;(全部便衣)
(丙)公開攜帶武器;(武器不一定有,但利用手機偷拍敵人情報發給己方戰鬥人員)
(丁)遵守戰爭法規及慣例進行戰鬥。(暗人不做明事,大家懂)
(三)自稱效忠於未經拘留國承認之政府或當局之正規武裝部隊人員。(有哪一個被抓到的承認自己為警察或中共收集情報?)
(四)伴隨武裝部隊而實際並非其成員之人,如軍用機上之文職工作人員、戰地記者、供應商人、勞動隊工人或武裝部隊福利工作人員,但須彼等已獲得其所伴隨之武裝部隊的准許,該武裝部隊應為此目的發給彼等以與附件格式相似之身份證。(不可能有)
(五)衝突各方之商船隊之船員,包括船長,駕駛員與見習生,以及民航機上之工作人員,而依國際法之任何其他規定不能享受更優惠之待遇者。(不相關)
(六)未佔領地之居民,當敵人迫近時,未及組織成為正規部隊,而立即自動拿起武器抵抗來侵軍隊者,但須彼等公開攜帶武器並尊重戰爭法規及慣例。(上面丙及丁項不成立,此項自然也不成立)"
(這也許是為何香港的主流媒體千方百計把這場準內戰Downplay為「修例『風波』」、「爭議」、「衝突」......因為一旦承認有戰爭意味,日內瓦公約就有規管權力,你跟我說一場「爭議」雙方加起來可以死過千人?(雖然大部份死亡屬於民間一方,還有數目每日都可能在增加))
所以為何故事中,那些支持前政權的人會像狩獵遊戲中的獵物被隨意當眾獵殺而沒任何法律後果,一方面除了是當地政府默許、另一方面是因為這些人被查出戰爭期間充當間諜,因此義勇軍要怎麼處置他們也就沒法律去管(順便消氣洩憤亦無不可,反正本來就死有餘辜)。
最後奉勸一句,吃得鹹魚抵得渴、抵不得渴就別吃,相信員工職責範圍沒一條是要辦公時間內要掏出手機在街上拍人面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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