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是為前朝政府的成立紀念日,新政府為隆重其事,決定於當日頒下一道臨時法律,大要如下:
內部安全條例(臨時)修訂案
生效日期:2022年8月1日零時零分起
條例適用者:全體香港共和國公民、永久性居民、居港未滿七年之非永久性居民、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及 / 或護照在港居留者。
惟下列人士獲本條例豁免:參與或曾參與香港獨立戰爭義勇軍及 / 或民兵團者(下稱義士)、為或曾為香港獨立戰爭提供任何形式支援者,包括但不限於人力、物資、財務、法律方面之援助(下稱義士)、本條例釋義之條文(1)及條文(2)(見下段)所指定人士曾參與本條文所列出之行為並通過審核確認者。若有任何與本條文衝突者,均以本條文之釋義為準。
條例釋義
(1)下列兩類人員,除非符合本條例之豁免條文,不再受任何有關公民權利及人身安全之法律所保障,其名下之一切財產亦不受香港共和國之法律保護:
甲類:自2019年6月9日起任職、或曾受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 /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警務人員及曾經參與鎮壓義士行動之人員;
乙類:自2019年6月9日起任職、或曾受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 /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參與、或曾參與表一所列行為而無合理辯解及 / 或表二所列行為之人員;
(2)條文(1)所指定人員以外者進行、或曾進行表二所列行為之所有本條例適用者,不再受任何有關公民權利及人身安全之法律所保障,其名下之一切財產亦不受香港共和國之法律保障。
表一
條文(1)乙類人員參與、曾參與、及 / 或為下表任何一項行為提供任何協助而無合理辯解者,即干犯本條例:
(a) 向條文(1)甲類人員提供義士個人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樣貌、住址、聯絡資料、財務資訊、健康狀況、親屬資料等對義士構成即時或潛在威脅之行為;
(b) 為條文(1)甲類人員對義士進行任何形式之限制人身自由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截查、壓制、逮捕,以及拘留等行為,提供任何形式之支援,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財務、物資、通訊等促成上述行動得以執行之行為;
(c) 為條文(1)甲類人員對義士施行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包括謀殺、人體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之行為。
表二
條文(1)及條文(2)所指定人員參與、或曾參與下表行為任何一項者,即干犯本條例:
(a) 對義士進行或曾進行任何形式之誹謗,包括但不限於發表、轉載、傳閱,以及廣播有關言論之文字、圖像、影片、聲音、電子資料、電磁紀錄等傳播媒介;
(b) 公佈義士個人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樣貌、住址、聯絡資料、財務資訊、健康狀況、親屬資料等對義士構成即時或潛在威脅之行為;
(c) 直接及 / 或協助他人對義士進行任何形式之限制人身自由行動,包括但不限於襲擊、阻撓、截查、壓制、逮捕,以及拘留等行為,及 / 或提供任何形式之支援,包括但不限於行政、財務、物資、通訊等促成上述行動得以執行之行為;
(d) 直接及 / 或協助他人對義士施行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包括謀殺、人體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之行為。
附註
本條例有關剝奪公民權利及人身安全法律保障之條文適用地域範圍,針對本條例條文(2)所指定人士謹限於香港共和國境內,然而有關剝奪財產保障之條文則無適用地域之限制;至於本條例條文(1)所指定人士則不受本條文所指之地域限制所規限。
另外,針對本條例條文(2)所指定人士,本條例生效前已成功或遞交申請放棄香港公民身份及 / 或在港居留權者,有關剝奪公民權利及人身安全法律保障將作出以下安排:
(a) 本條例生效前已經完成放棄香港公民身份及 / 或在港居留權者,有關執行剝奪公民權利及人身安全法律保障之安排將從發出放棄香港公民身份 / 在港居留權確認書起計算延長十四日;
(b) 本條例生效前已經遞交放棄香港公民身份及 / 或在港居留權申請者,有關執行剝奪公民權利及人身安全法律保障之安排將會延遲,直至發出放棄香港公民身份 / 在港居留權確認書起計算十四日。
(c) 辦理放棄香港公民身份及 / 或在港居留權手續時,需向當局申報所有流動及非流動資產,當中所有非流動資產,包括但不限於物業、股票、債券、存款證、銀行存款、貴金屬、寶石、古董、具二手市場轉售價值的服飾等,其所有權均需轉移至香港共和國所有。已獲批准放棄香港公民身份及 / 或在港居留權者,每人最多可攜帶等值五千美元的流動資產離境,當中離境必須的票證包括車票、船票、及乘搭航空器的相關票證可獲豁免估值。
上述安排並不適用於有關剝奪財產保障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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