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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十七11】「你們都要受割禮(受割禮原文作割陽皮);這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
〔呂振中譯〕「你們包皮的肉都要受割禮:這就要做我與你們之間所立的約的憑證。」
﹝文意註解﹞「證據」:或作『記號』,表明凡受割禮者都有分於神和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立約的證據」:『約』的本身是神所賜的福氣,而以受割禮作為立約的證據,就是表示「割禮」乃是蒙福的證據;受割禮不單有益於身體的健康,並且還有益於屬靈的生命──人是為著神、並靠神而存活。
﹝靈意註解﹞這裏說受割禮是立約的證據,意即神的應許(神的話),必須是在除去肉體的人身上才得以證實。
﹝話中之光﹞(一)活在肉體裏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羅八8)。
(二)信徒若要享受恩典之約的福氣,首要之務乃在於對付我們的肉體,不能、也不敢再靠肉體的力量來成全甚麼。
(三)每一個基督徒身上都應當有割禮的記號,但這記號不是在肉身上的,而是基督藉著聖靈所作的屬靈記號。
(四)人若能在我們身上看出得救之後的改變,這就是我們有分於永約的證據了。225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KEpUmJMrH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