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
每個人皆有其私有財產權;人的私有財產,無論是上主之恩賜,他人的轉贈,或是自己憑努力賺取而來,都是當受尊重的,不應受到無理的侵犯。
釋義
強奪他人所有之財產違反愛人如己之誡命。同理,如果有人以不正當的手法去賺取巨額財富,例如詐騙、剝削、逃稅等,都是違反十誡;即使這些行為未必違反世俗之法律,亦屬罪惡。即使不是偷盜,只要是刻意毀壞他人財物的,也是侵犯了他人的私有產權,對他人不尊重,亦是違反了十誡。然而,以不正當的手段賺取而來的私有財產權,不應受到保護;因為一切以不正當的手段所取得的財產,都是贓物。
任何強行奪取他人私有財產的社會政治制度,不管是為了實踐如何崇高的理想,都是有違十誡的教導,教會應予以譴責。
聖經經文
22:1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2: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致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22: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22: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22: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喫、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22:6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22:7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出埃及記22:1-7)
人與盜賊分贓、是恨惡自己的性命.他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卻不言語。(箴言29:24)
神哲學語錄
第八條誡命吩咐我們,以合乎上帝律法的方式,取得並增加自己(1)與別人的財富和産業(2)。第八條誡命禁止一切不正當地損害我們自己(1)和鄰舍的財富或産業的言行(2)。(長老宗《西敏寺小問答》第74-75條)
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妄取他人的錢財或物產,或以任何不誠實的方式得來,但要幫助他們的財產和入息得以增加、保存。(信義宗《協同書》〈路德小問答〉1.13)
私有權,是由正義的途徑而獲得或收受的,並不廢除大地是給與整個人類的原始事實。雖然為促進公益,需要尊重私有財產,尊重其權利及其運用,但財物的普遍用途仍是首要的。(《天主教教理》24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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