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
不意圖奪人所有或所愛以滿足自己私欲。
釋義
貪戀他人的所有,一方面是侵犯了他人,傷害了他人;另一方面亦是傷害自己。人出於私欲,見人有而己無,而欲奪之,即為傷害他人。但人若為此私欲所困,亦是傷害自己,使自己受苦。今日見人有一物,貪欲之,明日見人有另一物,又貪欲之,則人疲於奔走、追逐欲望,終日朝思暮想,受外物牽制,永遠不得滿足。因為這一刻即使你奪去了他人之所有,滿足了,但另一欲望又起,於是你又要繼續追逐,好似追漫畫新番、追劇集新一輯一樣永無止境。佛教稱之此為「求不得苦」,而此說亦見於基督宗教。
聖經經文
貪戀財利的、擾害己家.恨惡賄賂的、必得存活。(箴言15:27)
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摩太前書6:10)
你們貪戀、還是得不着.你們殺害嫉妒、又鬥毆爭戰、也不能得.你們得不着、是因為你們不求。(雅各書4:2)
神哲學語錄
或令人偷盜,或同人偷盜,或教人兒女而偷其父母之物,或教人奴婢而偷其家主之物,或放債而倍過其利息者。俱有罪矣。(羅明堅《天主聖教實錄》14.4)
第十條誡命吩咐我們要對自己的境況完全知足,用正直仁愛的精神對待鄰舍及其所擁有的一切。第十條誡命禁止我們對自己的現狀不滿,對鄰舍的善況嫉妒、難受,並對他所擁有的表現出非分的舉動和感受。(長老宗《西敏寺小問答》第80-81條)
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用陰謀奪取他人本應承受的產業或屋宇,或冒充有理以據為己有,但要幫助照顧他以保守不失。
我們應當敬畏、親愛上帝,因此就不誘取或強奪他人的妻子、員工、或牲畜,也不離間他們,但要勸勉他們仍然留下來,各守本分。(信義宗《協同書》〈路德小問答〉1.17-19)
就字源說,「貪慾」(concupiscence)可指人的任何強烈慾望。基督宗教神學給予它特殊意義,就是違反人理性行為的感性慾望的激動。聖保祿宗徒認為是「肉」對「靈」的反抗。這是來自第一個罪的不服從(創 3:11)。貪慾放縱人的道德官能,它自身雖不是罪過,但使人傾向於犯罪。 (《天主教教理》25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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