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
人有自由意志,可以選擇遵行上主之誡命(行善),或選擇不遵行上主之誡命(行惡)。由於原罪的影響,人難免選擇行惡,不順從上主之誡命,即不愛神或不愛人,即為犯罪。所謂行惡,不一定是具體的行為,亦包括言語和思想。
釋義
犯罪即不愛上帝或不愛人。人有肉體,肉體有情欲(聖保羅曾特別提到情欲之問題),情欲本中性。但人若順從情欲,追逐一己之享受,即受制於情欲之滿足。然而情欲之滿足取決於外物,不由自主。我欲食飯,飯之出現不由我的意志決定。我們愈是追逐情欲之滿足,則愈來愈受制於外物。
各人若只顧滿足自己的情欲,就不惜傷害他人,有違愛人的原則。同時,以自我滿足為先,而不以實踐普世愛為先,沒有善用上帝作為聖靈臨在你身上這愛的力量,就是不愛上帝。
聖經經文
我們犯罪作孽、行惡叛逆、偏離你的誡命典章.(但以理書9:5)
神哲學語錄
行事在外,理心在內,是非當否常能知覺,兼能縱止。雖有獸心之欲,若能理心為主,獸心豈能違我主心之命?故吾發『意』從『理』,即為德行君子,天主佑之;吾溺意獸心,即為犯罪小人,天主且棄之矣。(利瑪竇《天主實義》)
罪惡的起因不是上帝的預知(因上帝未創造或行惡,未幫助它、促進它),而是魔鬼與人邪惡悖逆的意志,如經上所記:「以色列啊,你與我反對,就是反對幫助你的,自取敗壞。」(何13:9)又說:「因為你不是喜悅惡事的上帝」(詩5:4)(《協同書》〈協同式〉第十一條)
罪惡不是本性的,是相反本性的,其原因不是造物主的,而是人為的意志。(聖奧古斯丁《天主之城》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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