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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友人早就打定輸數,可是最初貓還抱有一絲希望。
畢竟友人身上沒有任何裝備,莫說豬嘴,連手術口罩也沒一個,衣著也不是黑色(雖然沒有一條法例明文穿黑即可定罪,但,你懂的),想不到竟然因為身上有把摺疊傘便重判 5X 個月,為當前最長的暴動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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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嚴重任何市民都不會故意置身於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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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之下,市民若單單在不適當的時候出現在不適當的地方,沒有作出任何實質破壞行為或攜帶任何非法工具也好算 guilty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假如連出現在某一區都有罪,那為何不乾脆實施宵禁?既然沒宵禁,那市民有自由進出任何地方吧?為何出現即犯法?這是我最無法理解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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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指友人攜有一把摺疊傘,能與其他人組成「傘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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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憑個人揣想(實際上該把傘未曾拿過出來),非事實也可以拿來作為加重刑期的理由 ── 雖然不能說意外(你懂的),但我也天天袋著摺疊傘上街呀!摺疊傘本來就是為了便於攜帶未雨綢繆,袋中有傘就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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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歹曾在大學裡唸過法律,看到這些實在無法說服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