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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釋出了全國首宗「隱形加班」案例的裁判書,裁定李女士在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交軟件進行的工作已超出簡單溝通範疇,具有週期性和固定性,應當認定為加班。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向李女支付加班費3萬。
公司卻辯稱李女作為部門負責人,下班後的溝通不應被視為加班。
Excuse me?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純屬私人時間,佔用私人時間處理公司職務不叫加班算甚麼?
不過打從大家習慣以社交軟件用作公事溝通媒介,工作時間以外收到工作相關訊息可謂等閒事,但不應習以為常。個人取態是公事上傳訊息也應有禮儀和同理心,除非事態緊急須即時處理,否則一律待明天/星期一上班後再回覆。
那些11pm 傳過來問有沒有收到電郵(非趕急)或會否出席一星期後某活動的訊息,即使第二天回覆對事情也完全沒影響,因此一律已讀不回,待上班後再處理。
你喜歡加班那是你的事,我沒有義務奉陪。
將心比己,你跟家人晚飯、和友人把酒聊天、正準備上床睡覺時收到公事短訊也覺得很擾人吧?既然非緊急,何必侵佔別人的私人時間?
我也會在下班後甚至深夜回覆電郵,但電郵的共識屬非即時性,沒有迫切回覆的潛規則,不似 whatsapp 會有短訊通知,彷彿在催促你馬上回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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