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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從石塘咀公共圖書館的「館長之選」擺放了多本黎智英多年前的著作,涉事圖書館職員因而被停職,便已確認了香港正建立禁書目錄。
這事完全違反了香港現行的普通法(Common Law)精神(好歹貓唸碩士時也有留心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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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批書籍已是多年前的著作,當年根本未有國安法,試問作者如何坐時光機回到過去抱著違法意圖去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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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為這批書籍由涉嫌因違反香港國安法正等候審訊人士(黎智英)所著,所以也涉嫌違反國安法?這是甚麼鬼邏輯?先別說書籍本身不涉及政治,即使是政治書籍,由犯了國安法的人所著,也不等同內容一定違反國安法吧?何況黎智英只是「涉嫌」違反,還未判的。還是那句:這是甚麼鬼邏輯?說好的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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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這批書籍根本未進入任何覆檢程序便已列作禁書處理,這是未審先判,也違反了《基本法》第27條 "Hong Kong residents shall have freedom of speech, of the press and of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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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今天雖然表明設禁書目錄,但民政事務局拒絕公開清單,假設一旦公開即會引來「惡意」廣傳。首先這個「假設」和「惡意」這個詞本身便已是非常主觀並且沒有理據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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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一旦涉及國安法,我懂甚麼?過往所唸的法律條文都可以丟進回收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