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愛情婚姻中,能夠共諧連理,在詩歌世界中也是有的。最常用於女嫁的是《詩經。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華。之子於歸,宜其室家!」詩指的是女子嫁入夫家,夫妻和諧,家庭美滿。
可是,若男子娶妻呢?則宜以《詩經。豳風。伐柯》一詩:「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伐柯伐柯,其則不遠。我覯之子,籩豆有踐」
伐柯指斧柄,「斧」與「夫」同音假借,暗指人夫。而木製斧柄上的斧卻是砍木而製成的,暗指斧要男(鐵)女(木)之合成。娶妻有媒是古代之規律,其原則不可差太遠。而我遇(覯)上的女子,也要有「迎親禮儀」---籩係竹編禮器,盛果脯用。豆,木制、金屬製或陶制之器皿,盛放醃制食物、醬類。踐,整齊排列貌。意思就是要奉上迎親禮儀用的賀品,有條不紊地排列到女子之家而踐行去。
上詩很好,男人遇上心儀女子而要結姻親;除了不能「無媒苟合」之外,也要「明媒遵禮正娶」。即使今天,結婚也要證婚人,也要有見證人呢!
或許,我們對古代也會有一些誤解印象,以為古代男人可三妻四妾,就無一好人。那麼,唐代大詩人白居易《贈內》一詩,大家真要讀一讀!此詩是詩人對妻子楊氏的告誡和表白,開篇即表達詩人願意與妻子相濡以沫、相守一生的婚戀態度,開首兩句:「生為同室親,死為同穴塵。」都應該很感人吧?全詩頗長,在此不贅!
到了宋明理學大盛之世,婦道三從四德似也枷鎖不少女子吧;但也有例外,而且有一極端,就自有另一極端---「懼內」(由《贈內》到「懼內」也真極端吧?)宋代大文豪蘇軾一首詩《寄吳德仁兼簡陳季常詩》就是調侃其好友陳季常:「忽聞河東獅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陳季常的妻子很厲害,她一喝就令陳季常手震心跳。
到了清代,有「紮腳」啊;但都只用於貴族女子身上,一般女生用不上的。而且,還有《閨律》哩!原來,《閨律》是古代婦人御夫的律令書;如今翻閱,前衛得來更大快女人之心。
《閨律》共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共四十條律令。每條均列出為夫者所守之道及違規時所判之刑罰,並附有判詞說明,讓為夫者「知律知罪知刑」。總括來說,換上今天的話語,有如下特色:
首先,為夫者,不得拈花惹草,不要說青樓女子,就是親戚中有年輕婦女、或稍具姿色者,甚至家中女傭,都不可挨近身體恣意談笑,更遑論暗地跟她們遊玩。
其次,妻子有事,必先辦妥;妻子化妝,必須侍奉;妻子訓話,必定聽從;與妻相聚,必得和顏悅色;向外說話,必不能談論妻子短處和對自己之約束,尤其閨中情事。
還有,若有事外出,必須時刻稟報,逾時不報,又不返家,則大刑侍候。
至於,大刑又是甚麼?罰跪一炷香、罰獨睡一個月、罰去客廳沙發睡覺,算得上甚麼?那麼,罰煎茶三夜、罰飼犬三日、罰倒腳盆水十次、罰倒洗臉水兩個月,以至罰倒馬桶一個月,終究算不上大刑。不過,若涉及金錢房產,對男人而言,算是大刑了,更遑論杖棒鞭笞之刑罰。然而,畢竟是閨中之罪,我以為「雞毛帚」便已足夠。
《閨律》見收於明清筆記小說《芙蓉外史戲編》之中,顧名思義,戲言而已,但我以為比起今天的「婦女手冊」更前衛、更好看。在「三從四德」的年代,《閨律》也自有其時代的意義。
說了那麼多,各位又以為「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是愛情的浪漫。然而,婚姻卻又是另外一回事,需要雙方的包容、互諒及互讓!
(酬答白桵《遇見日月合璧》第64章<拜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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