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國,prenuptial agreement(婚前協議書)相當普遍。為免一旦離婚出現爭拗,準新人會在婚前針對資產以及子女撫養權如何分配擬定協議書。這種保障婚後權益的協議,在外國一般被視為未雨綢繆,不會招致白眼;可是在離婚率持續高企的香港,卻往往被視為名人富商降低分身家風險的手段,本來公平公開的法則頓時變得醜陋無比。
有人轟:還未結婚已先計劃離婚後的資產分配,如此欠缺信任基礎,這樣的婚,不如不結。
當然,若婚姻單以金錢掛帥,輸打贏要,難免予人侮辱婚姻盟誓之感。然而換個角度,協議若由財政弱勢一方提出,則是「我才不稀罕你有多少身家」的戀愛宣言 ── 我愛的,是你這個人而非你的錢或你的家族生意,在一起的時候我不在乎你年收入多少,分手以後就更不關心你是家財萬貫還是一貧如洗。
這種愛在當下的瀟灑,並非人人能及。
不過我見過最過分的婚前協議書並非針對資產,而是針對子嗣問題。
女方與富二代男友相處融洽,論及婚嫁時男方家長卻列出入門先決條件 ── 先產子,後完婚。
要是生的是女兒呢?女方將可獲100萬「撫恤金」,惟入門條件未達,仍須努力。
要是肚皮不爭氣,生了好幾胎還是女的怎麼辦?男方竟表示實在不行,也就只能換人!
明顯,這家人只要一台生仔機器負責繼後香燈,自由戀愛是首選,不過若首選對象「勝任」不來,那麼只要能滿足條件,換誰都一樣。這跟往豬舍隨便挑一頭會生小豬的母豬有差嗎?恐怕沒有。結婚最原始最根本的目的,不是想要跟對方在一起,二人合力組織家庭嗎?假如對象是誰也沒關係,只要能成功經營出一個「家」即可,如此本末倒置,我看不出「愛」在哪裡,只能視之為合作夥伴關係。
如此苛刻的婚前協議,不單是對女方的一種侮辱,更是往愛情臉上賞兩巴掌 ── 對,我愛你,可是你若生不出兒子便失去被愛的資格,好走,不送。
不過歷史教會我們,任何不平等條約最終也有人願意簽,視乎簽的一方把尺放在哪兒。世上總有人認為拿自己所有的去換取沒有的,各取所需再合理不過;只要價錢理想,出賣子宮算甚麼?尊嚴能拿來當飯吃嗎?風骨能當老公嗎?
問題是,你要一個絲毫不打算維護你尊嚴的老公嗎?
自由社會,自由市場,簽與不簽純粹個人選擇;沒有對與錯,只有值得不值得。
05.0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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