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日,賈南風被灣仔警署的警員一早帶走的事雖並無傳到元創方,但作為昨晚有份落PUD的梁碧藍已及神婆二人也自覺地拿假到警署備案兼且作為人證,站出來指證衝突發生過程中,好友賈南風不過是為了阻止出軌男友進行騷擾而不得不將對方擋住,結果遭受暴力對待。
儘管梁碧藍及神婆二人份口供並無添油加醋,但對於當時還尚未全面掌握清楚衝突發生現場全過程的警方來講不外乎是片面之詞。
緊接著被帶到灣仔警署落口供的司馬晉惠可就更慘。驚青了成晚,到今早剛返到公司,都未等營二部的同事到齊他辦公室開會,就被警察帶返灣仔警署接受問話。
一收到消息賈南風及司馬晉惠先後被警方帶走,嚇到兩家人都即刻帶同律師趕過來警署為兩個後生進行保釋。
就在賈南風與司馬晉惠兩人先後被帶到灣仔警署後分別安排到不同房間進行問話期間,性格差異的二人表現可截然不一。
按普通法及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第11(2g)條規定,任何人都有權不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亦即是講人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在這項保障下,嫌疑人可有權拒絕回答警務人員的提問。
先於賈南風被帶來警署的司馬晉惠入到坐低以後便一句聲都不敢出。勿論警方對他進行任何質詢他都緊記從公司被帶走時,助手張泓先生所提醒的那番話。在其家人及律師到來前,務必謹記一句話都不好講。加之自己一個被帶落樓,坐上警車後前來灣仔警署一路上神經過於緊張,導致出現頭暈胸悶。
好在當他被帶來到警署後,得悉他身份,出於看在司馬家的面子份上,班警員的態度都相對溫和,再講人家又不是犯了什麼大案。
可惜一開始負責問話的警員明顯經驗不足,攪到再反復追問昨晚於雲咸街中央廣場那間PUD內引起衝突發生的經過,本身就細膽的司馬晉惠被嚇驚到連個頭都不敢抬起一下。
反觀,稍遲五分鐘被帶來警署協助調查的賈南風一坐低,都未等警方詢問完,她就長篇大論地從她離開元創方至到逃離中央廣場那間PUD的經過,以一個受害人的角度複述一遍。但都總算因為肯同警方配合,故此份口供好快落完。
至到口供錄取完畢,由律師陪同離開期間,適逢撞見同樣由律師陪同從走廊尾端另一間房行出的司馬晉惠那刻,二人四目相投了大約不到幾秒,賈南風率先點一點頭,接著可見到一臉疲倦的對方擠出一下苦笑,繼而同律師轉身出去見他的屋企人。
稍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凡在公眾地方打架均屬刑事罪行,雙方絕無法私下解決這個講法。
終究打鬥的各方都具有相同程度的侵略行為,如入罪除可被判處罰款HK$5000,最高刑罰可判監12個月及留案底。
以賈南風同司馬晉惠兩個為例。念在二人都是初犯,過往無案底記錄,加之所犯的罪行較為輕微。按律師的建議可由他代為向律政司要求考慮以其他方法處理案件,例如簽保守行為,這樣可以防留有刑事案底。
簽保守行為既不是定罪,也不是刑罰,而是預防犯罪的一項措施。法庭會要求當事人以自簽方式擔保,即等同向法庭承諾,在為期三年的擔保期內,保持良好行為並遵守法紀。
簽保人須承諾,如果違反簽保,就會繳付某個金額的擔保金。簽保令會列明簽保人在擔保期內不能做的事。繳付擔保金的命令,並不會構成刑事定罪。
控方可能會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願意不提證供起訴。對被告人來講,這個安排的可取之處,是被告在技術上已打甩條罪,亦即是無需留案底。另一方面,法庭亦可透過這種安排,防止被告再干犯類似的罪行,從而亦維護了公義。
一般來講不提證供起訴,讓被告人簽保守行為的這類安排,需得到控辯雙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批准方可實行。
簽保守行為並非一種刑罰,而是一種約束措施。被要求簽保守行為的人,須透過擔保方式,以某個金額,並以自簽或由其他保證人作擔保,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擔保期不超過三年。
起先梁碧藍的前度曾想以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名對二人進行控告。但經警方調查核實,事發時雙方都曾動手並造成現場混亂,至此律政司決定相雙方都作出的刑事檢控已生效,下一步將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
念及像他們這類程度較輕的打鬥案,警方可獲准他們保釋而並未即時將涉案三人押解至法院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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