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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十二48】「棄絕我不領受我話的人,有審判他的;就是我所講的道,在末日要審判他。」
﹝原文字義﹞「棄絕」輕慢,放在一旁;「話」言語,應時的話(rhema);「領受」拿著,接受;「道」談論,大道理,常時的話(logos)。
﹝話中之光﹞(一)主的話有雙重功用:(1)對於領受主話的人,主的話要拯救他(參47節);(2)對於拒絕主話的人,主的話要審判他。
(二)信徒既然認識了主的話,若不照著祂的話去遵行,將來也必要受主的話審判。671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fH8r8vrQl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