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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十25】「耶穌回答說:『我已經告訴你們,你們不信;我奉我父之名所行的事,可以為我作見證。」
﹝文意註解﹞「我已經告訴你們」:主耶穌除了在個人場合之外(參四26;九35),不曾直說自己是彌賽亞,但祂的教訓所表達的重點,已足以表明祂的身分(參八56,58)。
「你們不信」:指由於他們的不信,使他們無法從祂的話和工作中,認識祂是彌賽亞。
「我奉我父之名所行的事」:指祂整個生活方式(包括所行的神蹟)──就是祂奉父之名所作的一切──都可顯示出祂的身分。
﹝話中之光﹞(一)主一切所行的,乃是顯明祂的所是(參32,38節);祂是以祂的作為,來顯明祂的豐滿。
(二)主耶穌所行的一切事,只有神才能作,人不能作。435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p3SlZv0f7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