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五29】「行善的復活得生,作惡的復活定罪。」
﹝文意註解﹞「行善的復活得生」:這不是說得生是靠行善;人得永生是靠著信耶穌基督(參三16,36)。但神賞賜我們永生的目的,乃為要叫我們行善(參弗二10)。信徒外面的善行,乃是裏面生命的流露。
「作惡的復活定罪」:『作惡的』指不肯悔改、不相信主耶穌、拒絕主救恩的;他們將來要復活『定罪』,受審判,結局是被扔在火湖裏(參啟廿13,15)。
本節中『行善』的『行』(do)字和『作惡』的『作』(practice)字,在原文是有分別的;『行善的』有可能偶然會犯罪,『作惡的』是犯罪習以為常。
﹝問題改正﹞有些解經家根據本節聖經,並誤用其他經節,而主張人在末日只有一次的復活;亦即善人和惡人都要同時復活受審判,但這說法並不合乎聖經,理由如下:
1.聖經明說有『頭一次的復活,其餘的死人還沒有復活』(啟廿5),可見復活並不僅止一次;頭次的復活是在千年國度以前,惡人復活是在千年國度以後(參啟廿5,7,12~13)。
2.凡聖經提到善人和惡人都要復活的經節(參但十二2;徒廿四15),乃是說所有的人將來『都要』復活,並不是說都要『同時』復活。
3.馬太第廿五章基督再來時對萬民的審判,是專指對當時還活著的人的審判,並不是指死人復活受審判(參太廿五31~46)。
4.當末日基督再來的時候,被復活提到基督臺前受審判的人,按正意都是指第一次信徒的復活說的,並不是論到不信者(參六39~40;十一23~25;林後五10;提後四1)。
5.聖經論到與首次復活有關係的是:『屬基督的』(林前十五23);『那在基督裏死了的人』(帖前四16);『義人』(路十四14);『從死裏復活的人...就為神的兒子』(路廿35~36)。
6.第一次的復活是在基督再來的時候(林前十五23),就是號筒末次吹響的時候(林前十五52;帖前四16)。
﹝話中之光﹞(一)每一個人最終的結局,只有「復活得生」和「復活定罪」這兩類,並沒有其他途徑。
(二)「行善」並不是救恩的根源,而是救恩的結果;凡得救後行為仍舊敗壞的人,若不是尚未得著「行善」的生命(即有名無實的信徒),就是沒有照這生命而活。
(三)信徒照神的生命而行事為人,自然就會表露出善來;但若照自己天然原有的生命行事為人,就免不了作惡犯罪。1337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XveFiXS3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