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九39】「耶穌說:『我為審判到這世上來,叫不能看見的,可以看見;能看見的,反瞎了眼。』」
﹝原文字義﹞「審判」斷定,分別,分開,辨別(todistinguish)。
﹝文意註解﹞「我為審判到這世上來」:這話和主在別處的話似乎有抵觸(參三17;八15;十二47),實則並無矛盾:(1)別處是說主降世為人的『目的』,並不是要審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2)本處是說主到這世上來的『結果』,難免有所審判。
主耶穌的到來,必然在人群中間產生信與不信、接受與不接受的反應,意即世人因祂而有所『分別』,因此,祂就成了審判世人的基準,從這方面的意義而言,也就是說祂帶來了『審判』。
「叫不能看見的,可以看見」:『不能看見的』指承認自己缺乏屬靈的眼光,因而求告主的人;凡知道自己是在黑暗中而求告主的,結果必然可以看見。
「能看見的,反瞎了眼」:『能看見的』指法利賽人和不信的猶太人,他們誤以為自己有屬靈的眼光,其實是視而不見,所以是明眼瞎子;凡自以為能看見的,必不會求告主,結果是永遠瞎眼。
﹝話中之光﹞(一)一個人肉體的眼睛儘管能夠看見,要是他心靈的眼睛卻不能看見,他仍舊是在黑暗裏。
(二)真要求主開我們心眼,使我們能真認識主,也真認識自己。
(三)一個罪人能否得著生命的光,要看他是否有來就光的趨向與決心。
(四)當奧秘的基督顯現出來,總是叫清心尋求主的人,越過越清楚;叫自義而滿有宗教成見的人,越過越糊塗。基督越彰顯,這兩種情形越劃分明白,主的審判就是在此,(或說,主審判的本意乃在『分別』。)
(五)主作光(參5節)是為照明人真實的光景,所以這光帶著審判的性質。瞎子接受了主審判的光,就看見了;法利賽人拒絕主審判的光(他們對這光存著反感的態度),他們屬靈的眼睛就瞎到底,無法被開啟了。所以信徒千萬勿拒絕主審判的光照,因為光照是開啟靈眼的必要條件。994Please respect copyright.PENANATscRtvvTSC